企业员工病假待遇
2022-09-19 16:15
具体内容提醒: 应用领域 明确的规定 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应用领域 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全部企业及与此产生劳动关系员工(以下称员工)。 (二)明确的规定 1、员工生病停产医治,推行医疗期规章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劳社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实行。 2、员工生病停产医治在6个月以下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意10年,按本人工资的70%发送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意20年,按本人工资的80%发送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意30年,按本人工资的90%发送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按本人工资的95%发送给。 经济收益好的公司,可以从以上规范的前提下上调5%;经济收益差,难以实现以上标准化的,经本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稍微下幅,下幅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级别标准化的5%;情况特殊需超出5%的,需报所属县区(自治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准许。 3、员工生病停产医治在6个月以上,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意10年,按本人工资的60%发送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意20年,按本人工资的65%发送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按本人工资的70%发送给; 4、原属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其军队军之上企业授于抗日英雄或立功受奖一等功并维持其荣誉的员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员工生病停产治疗过程中,每月发放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80%。 6、员工生病医疗期满或者在医疗期结束不可以恢复工作的,经县之上劳动鉴定联合会评定,归属于彻底丧劳的,按有关规定离休、退休或发送给一次性工资待遇解决;归属于绝大多数或者部分丧劳的,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医疗补助费。 7、凡徇私舞弊,开假证实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医疗期”计算。当初或以前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总计做到3个月的,按做到 3个月医疗期解决;在12个月内总计做到6个月的,按做到6个月医疗期解决;在15个月内总计做到9个月的,按做到9个月医疗期解决;在18个月内总计做到12个月的,按做到12个月医疗期解决;在24个月内总计做到18个月的,按做到18个月医疗期解决;在30个月内总计做到24个月的,按做到24个月医疗期解决。 2、“员工本人工资”计算。员工本人工资,依照中国统计局所规定的职工薪酬的规格,以员工自己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够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测算。 3、“情况特殊”的认知。《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四条所指“情况特殊”,就是指一些长期性小规模或企业亏损,出现减发在岗职工的工资状况,在这类情况下减少占比后,病假工资要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即:停产诊疗期内,每月发放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80%。 4、职工病假期内如遇国家法定节日(元旦节、新春佳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是病事假时长。 5、对于有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病、精神疾病、麻痹等)职工,在本已享有医疗期限内尚不可以痊愈的,经企业及所属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准许,可以稍微延长医疗期,但延长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自己原医疗期。延长医疗期满后仍无法的工作,按照上述第(二)条第6项的规定实行。 6、女工生病在医疗期生孩子的,自生孕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有产假待遇。生育假到期,凡符合晚婚晚育并只怀孕一个儿女的女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准许,可持续假期至儿女一周岁止,假期期内按本人工资的75%发送给。以后,若病伤并未治愈,经特定医院体检,证实必须再次病休的,应先其生孕的前后病事假时长(没有生育假后复批持续假期至儿女一周岁止的时长)分类汇总。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据总计的病休时长,按《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其享有短期内而长期病假待遇。 7、对其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开展丧劳水平评定时,凡不可以参考我国《职工工伤与病假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的,按《重庆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劳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8、有关折算工龄的相关规定,适合于测算病假工资工资待遇。 9、公司下岗工人、协议书保存劳务关系工作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等,不享受病假待遇。 [详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渝府发[2000]47号)、重庆劳动部门下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作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渝劳办发[20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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