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的意见》
2022-09-19 16:16
一、关于改革职工医保方法 1、治疗费与员工个人得失挂勾,上应封顶,下要最低,不搞一刀切。员工医院门诊就医医疗费和医药费一般把握个人负担10%。企业如有突发情况,可酌情考虑上下跳动5%,由企业自主研究确定。 2、员工住院治疗正常情况下要压力一定数额的住院床位费,但压力金额不超过住院床位费的5%。 医院门诊医疗费和住院治疗医疗费、住院床位费,正常情况下全年度个人负担以30元为准,实际金额规范,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设,但一年内个人负担超出自己年基本工资5%时,超出一部分给予费用报销。 3、退退休、退休员工和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报销也尽可能和个人挂勾,实际规范由企业研究确定。 二、关于改革在职人员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1、企业员工休长、短期内病事假,可要求最少确保数,正常情况下员工基本工资小于36块的按36元发送给。 2、依据山东劳动部门(89)鲁劳险字第085号文件“有关企业员工病假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质,推行累积计算病事假时长的方法。企业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天数,从休病假时开始,在一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总计不得超过180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假日),公司按工作年限长度各自发送给自己基本工资的70~95%的病假工资,超出180天,从超出之日起,改发自己基本工资60~80%疾病救济费。 3、对获得全国或省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病休员工,短期内病休期内薪水照发;长期性病休期内发送给自己基本工资的85%。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中职工(包含建国前享有市人民政府制订的薪金制工资待遇),不区分病假日长度,终止诊疗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三、劳动合同制员工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青政发[17]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与医疗期,在医疗期限内其医疗待遇和病事假工资支付办法按本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个单位要不断完善医务人员劳动鉴定监督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对长病休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定期维护,严苛评定,对违规的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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