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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身体不融入改成享有病假待遇

2022-09-19 16:17

冯某系某电器厂女职工,1995年3月6日生孕。生育假期满,冯某觉得肺部不适,被确诊为慢性肺炎,系因发烧感冒而致。医院门诊使其歇息医治一个月。痊愈后,该厂以旷职为理由扣取其全月薪。因此两方产生异议,冯某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明确提出投诉。监察委员会受案后,经查,情况属实。因此,监察委员会展开了协商,公司允许对冯某付款病假工资,但冯某仍坚持要享有产假工资工资待遇。监察委员会裁定对冯某的需求不予支持,冯某不服气,诉至本地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冯某享有病假工资工资待遇。?权威专家分析:针对女职工产假期内和生育假后患病治疗过程中的薪资待遇,我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工生孕,可以享受不得少于90天生育假。根据劳动法和女工劳动防护要求,90天假为产前假15天,生完孩子假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是因为,女职工享有产假工资照发待遇要在90日内,超出90天则不可再享有产假工资。劳社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要求,女职工产假到期,因身体原因仍无法的工作,由医务人员单位证实,其超出产假期间待遇,依照员工生病的相关规定解决。《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六条也要求,女工生孕出院之后,因怀孕造成病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付款;某些疾病的医疗费用,依照医保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女职工产假到期,患病要休息的治疗,依照相关病假待遇和医保待遇要求申请办理。本案,员工冯某生育假期满,因发烧感冒所引起的肺部感染与生孕无直接影响,且生育假90天已经过了,的确得病需要手术,享有病假工资工资待遇是违法的、科学合理的。而冯某规定享有产假工资工资待遇则没道理。公司对冯某生长期满后遗症病休假以旷职论罪,扣取其所有薪水,也违背了国家规定的。非常值得所提出的是,在此案审核中,公司一方知错就改,接纳监察委员会的协商建议,对冯某按病事假支付工资。而冯某则对自身的无理取闹坚持不懈,最后只能法庭上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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