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期限内企业应付款病假工资
2022-09-19 16:17
王某于2005年7月份被高唐某责任有限公司招生录取,并依法签署了历时5年劳动合同书,合同条款:王某从业商品销售工作中,每个月工资600元基本工资 销售返利。2009年4月份,王某觉得四肢无力、头昏等,到医院查体,化验结果为王某患了严重贫血,王某随后向公司请病假,住院。企业以王某已参与医保,治疗费有保证为理由,自2009年5月起不发其基本工资,王某遂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派发病假工资。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依据自己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与3个月左右24个月医疗期。王某在该企业工作实践5年下面,医疗期应是3月。此外,山东劳动厅《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限内,停产诊疗总计不得超过180天,由企业发送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因而,在医疗时间内,该企业承担确保王某诊疗和生活责任,那也是法律法规授予劳动者的权利。仲裁委因此裁定:该企业每个月付款王某420块的病假工资。韩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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