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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和第三者民事赔偿的竞合

2022-09-19 16:23

从2004年5月1日起,员工因第三者侵权行为受到侵害又属安全事故的,会获得两份赔付。依据2003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规理应参与工伤险综合的用人单位员工,因安全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公司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告之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解决;因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给予适用。《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因第三人义务造成职工工伤的,第三人早已理赔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会再反复付款。因此,员工遭到工伤事故主要是因为第三人侵权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因员工是工伤事故而避免其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丧葬补助金与安葬费、供养人慰问金和被法定监护人生活费用、差旅费、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和停工留薪薪水、陪护费和生活护理费因为特性是一致的,故不适用兼顾;其它工程可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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