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兼职工作不合法
2022-09-20 15:38
2000年3月,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员工王先生,患病住院医治。6月,王先生康复工作,但是他的病况时断时续。8月,王先生逐渐休病假并按时向企业交病假条。期间,该公司分月付款王先生病假工资,直到2002年3月。企业经核查,发觉王先生已经在2000年11月与另一家合资企业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并按照月于新注册公司领到薪水。公司遂于2002年3月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书。王先生不服气,诉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在答辩期间,公司对申诉人王先生提起反诉,规定王先生退还自1999年11月至2000年3月的病假工资。王先生觉得:自己和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没到期,公司不可以提早消除和自己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如果公司坚持不懈,理当付款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原公司觉得:根据彼此签署的工作合同中相关条款,即在工作期间不可从业第二职业,违反者即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和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充分。并要求王先生退还1999年11月至2000年3月的病假工资。监察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而张先生在休病假期内却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从业第二职业,并领到工资报酬,严重影响了原公司的权益。原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书中相关规定,消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书,此个人行为并无不当。对于是不是退还病假工资,因为劳动合同书里没有明文规定员工运用病事假期内从业第二职业是不是理应退回所发放的相对应薪水,换句话说,公司对类似王先生这类“违法行为”并没相对应罚则,因而,监察委员会裁定如下所示:企业和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企业和王先生的其他恳求,监察委员会不予支持。本案中企业尽管输了官司,但经验教训却十分引人深思。员工与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签署,及其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文承诺未知、罚则不清楚,就必定会给劳务关系在双方造成劳务纠纷后,不可以有一个很明确的合同书根据,对异议具体内容进行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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