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关病假和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2022-09-20 15:40
北京市有关病假和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过程中,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款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80%。”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 :“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内,用人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书或团体合同约定付款病假工资。用人公司付款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22条 劳动者在病假期内,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其薪水。”侓师提醒:针对病假工资,用人公司还可以在合同里与员工开展承诺,只需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能。依据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员工全年度月均工作天数和上班时间各自调整至20.92天宇167.4钟头,2008年1月1日以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换算为:日工资:月薪收益÷月计薪日数;小时工资:月薪收益÷(月计薪日数×8个小时);月计薪日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而,依据北京最低工资规定,按80%就算出每天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规定。针对病假薪水,公司彻底可以不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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