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病事假和病假的工资核算
2022-09-20 15:40
北京病事假和病假的工资核算一、病事假 1、医疗期: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相关规定,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事假假日依据自己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提供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份医疗期: (一)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十年以内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五年以内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是六个月。 (二)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五年以内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内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以内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工资核算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过程中,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款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80%。”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改动)第21条:“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内,用人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书或团体合同约定付款病假工资。用人公司付款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依据2008年6月30日公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一小时不少于4.6元,每个月不少于800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相关规定,月计薪日数为21.75天,因而,北京最少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天不能低于29.42元。 二、病假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改动)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病假期内,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其薪水。因而,针对病假薪水,用人公司彻底可以不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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