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百分之八十
2022-09-20 15:41
姚某于2006年到苍山县某企业工作中,并与企业签署了历时5年劳动合同书。姚某于2009年5月因病请假至2009年7月,病事假期内,企业每个月只付款其180块的生活费用。姚某不服气,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投诉,要求公司以最低工资规定补领其病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觉得:《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的规定:“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期里的,公司理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付款病假工资或是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是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80%。”姚某在企业工作已经3年。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依据自己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与3个月左右24个月医疗期。具体参加工作时间10年以内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5年以内的为3三个月。”姚某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本案,该企业自设的病假期内生活费标准显著稍低。经协商,企业允许按最低工资规定的80%即每个月400元(500元×80%)标准的补领姚某的病假工资660元。王时艳 吴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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