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不用付款病假工资吗?
2022-09-20 15:42
【实例】王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之后到国企属性的A公司上班。A企业经济收益非常好,员工工资待遇比较高,1999年又参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一个员工按时发放支付了医保费,因而王某对自己工作一直令人满意。但人有旦夕祸福,2000年3月初,王某因患了一场重病而住院。住院期间,A企业以已经为王某按时发放支付了医保费为理由,不发了王某薪水,规定王某到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医疗待遇。6月中下旬,A企业确定发送给仍在住院王某等同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与王某马上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为企业损害了其合法权利,授权委托人向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提交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勒令企业补领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受案后核查,裁定A企业补领王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撤消马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 【分析】它是一起因公司无法准确实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而造成损害职工合法权利的案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正确。最先,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确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度,参保人员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上医疗保险基金中享有待遇也只能是按照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包含药物成本、诊疗项目花费、医疗设备公共服务设施花费,但是不能申请办理病假工资及治疗过程中别的在生活上的补贴。这和现阶段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事故治疗和生孕期内给予生活补贴的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有关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难题,1951年政务院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社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要求,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停止运行持续诊疗期内在6月以下的,公司应当向付款病假工资;诊疗限期超出6周时,病假工资不发,改由公司分月交给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医保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意2年者,为根本员工工资60%;己满2年不满意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己满4年未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要求,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80%。依据之上要求,王某的医药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付款,但是其病假工资应当由A企业按有关规定付款。第二,依据劳社部公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主要是指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运行看病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企业员工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在10年下面,且本公司参加工作时间在5年以内的,医疗期为3三个月。A企业觉得王某住院已经超过医疗期,依然不可以从事工作,因而确定与其说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但是,A企业忽视了《劳动法》第26条规定: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但理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自己。换句话说,A企业在程序流程上违反规定,它能够以书面形式通告王某将在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依据劳社部出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和医疗期满不可以从事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还应发放不少于六个月薪的医疗补助费。患大病和不治之症还应提升医疗补助费,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症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100%。A企业多给王某派发经济补偿的处理方式,也违背了之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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