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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底聚餐跌伤 企业拒认工伤事故控告人力社保局

2022-09-20 15:48

年底聚餐似乎成了公司或是政府机关的国际惯例。假如在这段时间企业员工跌伤能不能算是工伤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案子具体的事实证据行为性质来判断。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种一起纠纷案件。李某在企业年底聚餐的过程当中不小心跌伤,被嘉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性为工伤事故。可是李某所属企业对于此事评定不服气,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控告嘉定人力社保局,经逐层剖析,最后上海青浦人民法院保持了嘉定人力社保局对李某工伤的认定。李某是某涂料销售企业的营销部主管。遵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要机构本年度喜迎春聚会。2011年1月20日夜里,李某经老总允许在聚会之前就企业一年的销售状况进行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以后和同事共进晚餐。没想到,那天晚上8点半左右(团圆饭快结束时)李某不小心在饭店门口产生跌倒。后一部分朋友去KTV歌唱,没多久李某离去。事故发生,李某经确诊为左髌骨骨折,后复嘉定人力社保局评定该意外为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后,涂料企业不服气,觉得李某在那天晚上的聚餐活动中并没有负伤,活动后其擅自邀约一部分朋友去KTV,期内并无不适。即便是有跌伤,都是李某过量饮酒而致。企业的聚会个人行为算不上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并不是工作上必不可少的交际和企业的强制性个人行为,且聚会不具有上班时间和办公场所的特点,也不属于因公外出,张某的跌伤不符工伤鉴定标准,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消人力社保局的认定。上海青浦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嘉定人力社保局的认定从未有过不当之处:李某做为上诉人公司职工,所属部门年会系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以将它与企业的单纯生产制造、生产经营相隔断;本年度聚会费用由企业进行费用报销,并且李某在聚会期内对工作概况进行了总结,小故事故产生那天晚上的聚餐活动并不是私人聚会。企业员工邓某和张某阐述了李某确系在本年度聚餐活动中跌伤,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取于相关证据评定该意外归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办公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并无不当。但对于原告知称第三人跌伤系因聚会喝醉所引起的建议,根据目前直接证据仅足以说明李某那天晚上确实有喝酒这一事实,不能确认李某在事故时处在醉酒状态。最后,嘉定人民法院保持了嘉定人力社保局关于张某安全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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