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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你必须知道哪些法律法规?

2022-09-21 16:08

病事假,指的是员工自己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公司必须根据员工个人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诊疗假日。病假日员工可仍旧拿工资,针对病假工资,高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一切企业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公司必须根据员工个人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主要是指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运行看病时,公司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其实就是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事假假日。

2、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医疗期主要是指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运行看病歇息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

第三条 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要停止运行诊疗时,依据自己具体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给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十年以内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五年以内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是六个月。

㈡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五年以内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内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以内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测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测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测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测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测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测算。

3、法律条文详细说明:

针对以上法律条文可按照劳社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实行,即医疗期测算需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积计算。如:享有3个月医疗期职工,单纯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这个员工的医疗期需在3月5日至9月5日中间明确,在这段时间总计病休3个月即视作医疗期满。别的以此类推。当累计病休时间相当于医疗期的时候表明医疗期早已期满,例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8年3月1日逐渐休病假,假如持续请病假得话,6月1日诊疗期届满。需注意,这时候是以自然月做为计算单位。假如是时断时续请病假得话,则总计的时间也当以30天/月进行计算,9月1日前总计请病假的时间超90天,即使医疗期早已期满了。综上所述,医疗期计算出来的基本上流程为:1、依据参加工作时间明确医疗期长度;2、依据医疗期长度明确总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总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放前一步骤确立的计算周期内明确累计病休时间。必须注意的是,全国各地针对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式有具体要求,应该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请病假超出规定时间以后,是不可以享有当初年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曾经的年假:①员工依规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②员工请事假总计20天左右且企业按规定不扣工资的;③总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2个月以上;④总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不满意20年员工,请病假总计3个月以上;⑤总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以上员工,请病假总计4个月以上。

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个人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一)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需的依据客观条件存在重大转变,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商议,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依照法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一)做触碰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未做转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似职业病患者在确诊或是密切接触阶段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负伤且被确定缺失或部分丧劳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里的;

(四)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运行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但理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自己:

(一)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根据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负伤且被确定缺失或部分丧劳的;

(二)生病或是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里的;

(三)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针对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小编就给大家梳理那么多了,具体还需要融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当然前提是在法律容许前提下,因此还是这种有关病事假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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