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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病事假与医疗期混为一谈

2022-09-21 16:10

周师傅资询:我于去年2月赶到这个公司工作中,彼此签署了3年的期限劳动合同书。自去年3月起,我时常觉得腰部疼痛,经医院诊断为腰间盘突出,便数次向公司请病假去治疗,如今病况已治愈。但今年元旦过完,我就接到企业的通知函,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其原因是:数次以不同原因请病假,严重危害公司上班,而且病事假的时间超诊疗限期。我收到通知后,便去找上级领导说明原因,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却被企业的回绝。

请问一下病事假便是医疗期吗?超出医疗期就必须得解除劳动关系吗?

回应:对于此事他们的回应是:病事假并不等同于医疗期,职工因生病即便超出诊疗限期,也并不是务必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点在在我国相关调节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里是有明确规定的。

病事假是假期的一种,它跟法定婚假、丧假、生育假等法定假相匹配。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主要是指职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运行看病歇息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再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医疗期是公司不可因员工得病或其它法律规定缘故而不再雇佣保护的期内。

进到医疗期,必然是安排了病事假的。即医疗期本来就是在休病假,医疗期是依据工龄计算的,有的期限迫不得已雇佣的期间。这一期内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及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相关。而病事假并没有限期限定,仅必须医院门诊开具证明就能。在周师傅与企业的这一纠纷案中,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周师傅归属于“具体参加工作时间10年以内的,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5年以内的”,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而周师傅已休了4个月病事假,就属于病事假善于医疗期。

当病事假善于医疗期时,为了能均衡劳资关系利益,对员工超过医疗期的时间也,法律法规也授予用人公司有必要的合同解除权:其一,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员工非因工伤残和经医师或医院评定身患无法医治的病症,在医疗期限内医疗终结,不可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用人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须经劳动鉴定联合会参考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伤残水平鉴定标准开展劳动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撤出工作职位,停止劳务关系,办退休、退休办理手续,享有离休、退休工资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诊疗期限内不可解除劳动关系。其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公司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个人或是附加付款员工1 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即然周师傅的病况早已治愈,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合同书,是正当的。假如与企业无法进一步达成共识,还可以要求劳动局给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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