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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并不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合同书有约定从承诺

2022-09-21 16:11

杨某系某事业单位在岗没有在编工作人员,通过考核竞争上岗,彼此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杨某薪水依照企业编内人员的规范享有。2012年 5月, 杨某经检查患甲状腺癌症, 以后杨某一直开展康复训练,未至单位上班。企业也一直未派发杨某生病治疗过程中薪水。2013年12月,杨某至本地工作人事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企业付款诊疗期内的病假工资38000元。

该机关事业单位编造谎言,杨某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它与企业之间有劳务关系,其病假工资规范应当按照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80%来付款,所以并没有杨某标准的这么多。

仲裁委案件审理后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过程中,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款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规定的80%。这是因为,病假工资工资待遇不可以简易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的80%实行。本案,彼此签订的工作合同中约定,杨某依照本公司在编人员标准的享有薪资待遇。由此,杨某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规范,也理应按照该单位在编人员的病假工资规范给予计算派发。该机关事业单位以与杨某之间有劳务关系为理由,认为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的80%付款病假工资不符合规定。最后,仲裁委裁定该单位依照在编人员病假工资规范付款杨某生病治疗过程中薪水,总计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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