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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2022-09-22 16:03
中华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早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根据,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科长:尹蔚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受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企业死伤工作人员,就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是没经依规备案、备案的企业及其被依法吊销执照或是撤销登记、备案的企业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或是用人公司使用童工所造成的残废、身亡雇佣童工。前述列出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残废员工或是身亡员工的直系亲属、残废雇佣童工或是身亡雇佣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付。
第三条一次性赔付包含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或雇佣童工在治疗过程中费用和一次性赔偿费。一次性赔偿费金额理应在遭遇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或雇佣童工身亡或者经职业病鉴定后确定。职业病鉴定依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申请办理。职业病鉴定费用由死伤员工或雇佣童工所属单位付款。
第四条员工或雇佣童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在职业病鉴定以前开展治疗过程中生活费依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规范明确,医疗费用、陪护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及其所需要的交通出行费等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及范畴明确,并均由残废员工或雇佣童工所属单位付款。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费依照下列规范付款:一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是赔付基数的1倍。前述所指赔付数量,就是指企业所属工伤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导致的死亡,依照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0倍支出一次性赔偿费,并依据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它赔偿费。
第七条企业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残废员工或是身亡员工的直系亲属、残废雇佣童工或是身亡雇佣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理应勒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残废员工或是身亡员工的直系亲属、残废雇佣童工或是身亡雇佣童工的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产生异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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