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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全新
2022-09-22 16:08
实际赔付新项目、规范
(一)医疗费用
1、规定:医治工伤事故需要花费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治疗服务标准;
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名称:用人公司未参加工伤险的,并不是需要到签有服务合同的医院诊治。
(二)住院治疗伙食补助
1、规范:依照各统筹地区国家规定的付款。如《苏州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规定:住院期间。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差旅费、住宿费
1、规范:依照各统筹地区国家规定的付款。
2、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诊断证明书,社保经办机构允许,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恢复医药费
1、规范:医治工伤事故需要花费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治疗服务标准;
2、规定:到签署服务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康复。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规范:苏州工伤事故辅助器具新项目与花费额度规范。
2、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血亲持工伤鉴定结果、医疗诊断证明书与相关病历资料向有关的职业病鉴定组织申请办理配备确定。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4、备注名称:协议书辅助器具配备组织应依据协约配置项目及标准是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超过该标准化的,不予以付款。
(六)停工留薪
1、规范: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款;
2、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比较严重或是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过12个月。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七)陪护费
1、规范: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无法自理必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2、规定: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无法自理必须医护;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规范:依照日常生活彻底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绝大多数不能自理或是日常生活一部分不能自理3种不同级别付款,其规范分别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的50%、40%或是30%。
2、规定:工伤职工早已鉴定工伤等级并且经过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必须心理护理的。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工资待遇
1、一般规范: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有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具体额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补充差值。
2、规定:保存劳务关系,撤出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发伤残津贴,享有基本上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上养老保险待遇小于伤残津贴的,补充差值。用人公司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准,交纳基本上医保费。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名称: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的伤残津贴调节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会与行政机关依据我省社平工资及生活费转变等状况适度制订。
(十)五级、六级伤残工资待遇
1、规范:(1)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存与单位的劳务关系,由单位分配合理工作中。无法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送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单位按规定向其交纳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2)经残废员工自己明确提出能够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为基准,得到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规定:保存与单位的劳务关系,由单位分配合理工作中,伤残津贴具体额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由单位补充差值。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名称:(1)员工被确诊为职业危害的,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在相关规范前提下加急50%;(2)工伤职工与单位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距退休年龄不够5年,每降低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下降20%。距退休年龄不够1年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的10%付款;做到退休年龄规定或是按照规定办了退休手续的,不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工资待遇
1、规范:(1)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残废员工依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为基准,得到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停止,或是员工自己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公司付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名称:(1)员工被确诊为职业危害的,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在相关规范前提下加急50%;(2)工伤职工与单位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距退休年龄不够5年,每降低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下降20%。距退休年龄不够1年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的10%付款;做到退休年龄规定或是按照规定办了退休手续的,不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工资待遇规范
1、规范:
(1)丧葬补助金
规范: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
(2)供养亲属慰问金
第一、按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送给由工亡员工死前给予关键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家属。
第二、另一半每月40%,别的家属每人每月30%,独居老人或是遗孤每人每月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提升10%。
第三、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慰问金总和不可高过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薪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规范: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0倍。(2013年的上一年度2012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元。
第二、规定:第一、伤残人员员工停工留薪期内部原因工伤事故致死的其直系血亲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慰问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资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的死亡其直系血亲能够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慰问金待遇。
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3、备注名称:
第一、供养亲属范畴
员工的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妹。
儿女,包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在其中,婚生子、非婚生子包含遗腹子女;
爸爸妈妈,包含亲生父母、赡养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妹,包含同爸妈的兄妹、同母异父或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养兄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慰问金标准
借助因工死亡员工死前给予关键收入来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充分丧劳的;(二)工亡员工另一半男达到6O岁、女年满55周岁;(三)工亡员工爸爸妈妈男达到60岁、女年满55周岁;(四)工亡员工儿女不满18周岁;(五)工亡员工爸爸妈妈都已身亡,其爷爷、外公达到60岁,奶奶、外婆达到55周岁;(六)工亡员工儿女早已身亡或彻底丧劳,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满18周岁;(七)工亡员工爸爸妈妈都已身亡或彻底丧劳,其兄妹没满18周岁。
第三、终止享有慰问金待遇的情况
达到18岁且未彻底丧劳的;
学生就业或参军入伍的;
工亡员工另一半二婚的;
被别人或个人收留的;
的死亡。
第四、明确是否满足被供奉资质时长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有慰问金待遇的资质,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前提条件核准。
(1)供养亲属慰问金每一年依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提高调节,统筹地区社平工资持续下滑时调节;
(2)被宣告失踪后再次发生的,理应退回已发的供养亲属慰问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出行时出事故或者在抢险救援中失踪待遇规范
1、规范:
(1)职工因工在外期内出事故或在抢险救援中失踪的,从安全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水;
(2)在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供养亲属按月付款供养亲属慰问金。
(3)生活有艰难的,能够预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员工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解决。
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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