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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新昆明地区工伤赔付实际规范的变化
2022-09-23 15:44
关于调整2013年度苏州工伤险按时待遇的通告
苏人保规〔2013〕9号
各市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保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委第29命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要求,对我市工伤职工的按时工资待遇要求进行调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节范畴
2013年6月30日前领到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含已享有基本上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到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慰问金工作的人员。
二、调节规范
(一)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在本伤残津贴前提下,每人每月提升额度分别是:一级伤残提升280元,二级伤残提升270元,三级伤残提升260元,四级伤残提升25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员工,和原用人公司保存劳务关系且无法安排工作的,将原用人公司按工伤职工调节前月伤残津贴的8.9%提升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小于本市现行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的,将原用人公司补充差值。
(三)供养亲属慰问金,每人每月提升130元。
(四)生活护理费依照日常生活彻底不能自理、绝大多数不能自理及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级别,月规范各自调整至2401元、1921块和1441元。合乎之上第(一)、(三)项按时工资待遇调节的工作人员,按之上规范调整,提升额度不够原工资待遇8.9%的,给予补充。
三、支付渠道
工伤险按时工资待遇调节目标中,已加入工伤险且列入工伤保险基金付款区域范围,调节工资待遇所提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税前列支;没有参加工伤险、参与工伤险但是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付款区域范围五至六级工伤员工按时工资待遇调节所需资金,由单位按照原方式税前列支。
四、有关数据口径
(一)2012年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为24565元。
(二)苏州人均预期寿命81.56岁。
(三)201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赔偿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数量为4802元/月。
五、执行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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