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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3年工伤赔付实际规范
2022-09-23 15:45
山东工伤赔偿标准又被称为山东工伤保险赔偿规范,就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员工家属依规理应享有的赔付项目及规范。没有参加工伤险期内用人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的,由该用人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规范缴纳费用。2013年山东工伤赔偿标准是依据统计分析行政机关发布的2012年的统计数据,对各个赔付新项目展开了适当调整。
关键参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行政规章:《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制度:《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实际赔付新项目、规范
(一)医疗费用
1、规定:医治工伤事故需要花费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治疗服务标准。
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名称:用人公司未参加工伤险的,并不是需要到签有服务合同的医院诊治。
(二)住院治疗伙食补助
1、规范:依照各统筹地区国家规定的付款。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规定:住院期间。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名称:山东在设区的市执行我市综合。
(三)差旅费、住宿费
1、规范:依照各统筹地区国家规定的付款。
2、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诊断证明书,社保经办机构允许,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名称:山东在设区的市执行我市综合。
(四)恢复医药费
1、规范:医治工伤事故需要花费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治疗服务标准。
2、规定:到签署服务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康复。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规范:山东工伤事故辅助器具新项目与花费额度规范。
2、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血亲持工伤鉴定结果、医疗诊断证明书与相关病历资料向有关的职业病鉴定组织申请办理配备确定。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名称:协议书辅助器具配备组织应依据协约配置项目及标准是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超过该标准化的,不予以付款。
(六)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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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款。
2、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比较严重或是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过12个月。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陪护费
1、规范: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无法自理必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2、规定: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无法自理必须医护;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规范:依照日常生活彻底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绝大多数不能自理或是日常生活一部分不能自理3种不同级别付款,其规范分别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的50%、40%或是30%。
2、规定:工伤职工早已鉴定工伤等级并且经过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必须心理护理的。
3、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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