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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事故1-4级一次性处理文件
2022-09-27 15:49
浙江工伤事故1-4级一次性处理文件
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档浙劳社工伤事故〔2004〕140号
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民工参与工伤险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县(市、区)工作(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发送给大家,依据《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具体,经报省委允许,提起如下所示建议,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1至4级残废民工一次性享有的工伤险长期性工资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规范付款:1级残废的是工资待遇基数的16倍,2级残废的是工资待遇基数的14倍,3级残废待遇基数的12倍,4级残废的是工资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公司早已参与工伤险的,工资待遇数量为工伤事故发生的时候用人公司所属工伤险综合地面上本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公司并未参与工伤险的,工资待遇数量为工伤事故发生的时候用人公司生产经营地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
现已依规参与养老保险的工伤事故民工距退休年龄不够5年,以上工资待遇依照每星期年减少20%标准的付款;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享受以上工资待遇。
二、1至4级残废民工在一次性领到工伤险长期性工资待遇以前开展治疗过程中薪水福利、医疗费用、陪护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及所需要的交通出行费等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有权要求一次性领到供养亲属慰问金,不满意18周岁,一次性测算到18一周岁;别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纪念,但55周岁以上的,年纪每多1岁降低1年,70岁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到供养亲属慰问金的计发数量为民工因工死亡时第一次确立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四、1至4级残废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相同)挑选长期性付款方式后,还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法。在漫长的付款方式前提下规定一次性支付的,工资待遇总金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金额扣减早已付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慰问金后的余额。
五、本通知下达前,1至4级残废民工早已准时相关规定一次性领到了工伤保险赔偿的,不会再处理完毕。本通知下达前因工受伤,本通知下达后依然在按月享有有关待遇的1至4级残废民工,还可以规定一次性领到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公司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一次性支付。
六、非民工因工负伤(含供养直系亲属)规定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档劳社部发〔2004〕18号
有关民工参与工伤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民工的工伤险利益,改进民工的就业形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从民工的具体情况来看,现将民工参与工伤险,依规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个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思想认识,十分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日常维护工作。可以从贯彻“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的高度,以人为本,搞好民工参与工伤险、依规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有关工作,把此次工作中做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民工办好事的重要环节。
二、民工参与工伤险、依规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保险条例》授予包含民工等在内的各种用人公司员工的基本上利益,各种用人公司招收的民工都有依规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力。全国各地要把民工参与工伤险,做为在今年的工伤险扩面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但凡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民工,用人公司务必立即为其申请办理参与工伤险的办理手续。对用人公司为民工优先申请办理工伤险的,全国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申请办理。现在关键推动工程建筑、矿山开采等工伤事故风险很大、职业病偏重行业民工参与工伤险。
四、用人公司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正常情况下在注册地址参与工伤险。未能注册地址参与工伤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险。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危害后,在社保参保地开展工伤鉴定、职业病鉴定,并按照社保参保地的相关规定依规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公司在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都未参与工伤险的,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后,在生产经营地开展工伤鉴定、职业病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相关规定依规由单位付款工伤保险赔偿。
四、对跨地区流动民工,即户口没有在参与工伤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州、市辖区)的民工,1至4级残废长期性待遇的付款,可实施一次性支付或长期付款两种形式,供民工挑选。在民工挑选一次性而长期付款方式时,付款其工伤保险赔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向其说明原因。一次性享有工伤险长期性待遇的,应由民工自己明确提出,与单位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停止工伤险关联。1至4级残废民工一次性享有工伤险长期性待遇的具体措施标准和由市(自治州、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制订,报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个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工参与工伤险宣传和检查督促幅度,积极为民工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民工参与工伤险。同时还要仔细做好工伤鉴定、职业病鉴定工作中,对损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举动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利。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学术部2004年6月1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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