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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安全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22-09-27 15:49

江苏安全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在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探讨根据,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江苏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金,推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化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基金会、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与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以下称用人公司)以及员工或是雇佣工人(以下称员工),可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主管机关里的工伤险工作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实际筹办工伤险事务管理。

第四条用人公司理应为本公司所有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公司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量,依照本公司交纳基本上医保费的数量明确。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原则,明确利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制订利率波动方法。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公司工伤保险费应用、工伤事故发病率等状况,可用行业类别内对应的利率级别明确企业缴纳利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公司申请办理交纳工伤保险费申请手续时,应提交参保人员名册,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存留。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职业病鉴定联合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理应提升网络信息基本建设,完成共享资源,信息共享,创建我省统一规范的工伤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工伤险经办人员经费预算和工伤鉴定所需要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渐推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进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用以《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职业病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花费,及其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适用于工伤险的杂费的付款。

工伤预防费用获取占比、应用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推行储蓄金规章制度。统筹地区理应按月将已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变为储蓄金。储蓄金做到上一年度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的付款总金额时不会再获取。工伤保险基金有节余的,储蓄金从盈余中获取,不够一部分按规定从当初征收工伤保险费中转到。

储蓄金用于购买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赔偿,及其工伤保险基金当初收不抵支的那一部分。储蓄金不够收取的,由统筹地区市人民政府垫款。使用储蓄金理应经统筹地区市人民政府允许,补报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公司必须在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城市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确立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公司未按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能够自事故伤害产生之时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生效日1年之内,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确立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不予立案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者不具有申请条件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出范围期限且不能定理由的;

(三)并没有工伤鉴定地域管辖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在15日内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原材料完备的,提出审理或是不予立案的决策;原材料不完美的,理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必须更正的所有原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办理的,理应出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确定不予立案的,理应出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权要求用人公司、员工或其直系亲属递交相关案件材料。用人公司、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理应相互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调查取证,同时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称之为工伤事故,用人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通知函用人公司质证。用人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时限内未提供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给予相关证据,或是核查获得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工伤鉴定确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断工伤鉴定:

(一)必须以司法部门、工作人事争议仲裁联合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是政府部门的观点为基础,而司法部门、工作人事争议仲裁联合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是政府部门并未做出结论的;

(二)因为不可抗拒造成工伤鉴定无法所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必须中断的其他情形。

中断工伤鉴定,应向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和该员工所属单位送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断情况消失,理应修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断工伤鉴定的时间也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停止工伤鉴定:

(一)不符审理要求的;

(二)申请者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的朋友可以停止的其他情形。

停止工伤鉴定,应向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和该员工所属单位送到《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者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停止工伤鉴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者能够再度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立案确定、停止工伤鉴定所决定的,理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具有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九条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意味着及其用人公司意味着构成。

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理应创建医疗服务专家组,权威专家选拔任用方法由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制订。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医治或是恢复,伤势比较稳定后存有残废、危害劳动能力,或是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立即向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明确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办理,并按规定递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鉴定费及其评定环节中合乎工伤险相关规定医疗检验费,工伤职工参与工伤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工伤职工没有参加工伤险的,由单位付款。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时,用人公司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受伤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获得立即救护。

第二十三条做到我国工伤康复指定组织规范医疗或是康复机构,可以和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签署工伤康复服务合同,给予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机构职业病鉴定权威专家或是工伤康复权威专家确定具备恢复意义的,须经签署服务合同的工伤康复组织明确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到签署服务合同的工伤康复部门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理应凭员工就医的签署服务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是签署服务合同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明确。停工留薪期超出12个月,须经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结果为最后结果。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公司不可与工伤职工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产生无法安排工作的情况的,以无法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准由单位计发伤残津贴;无法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小于因工受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因工受伤时本人工资为基准计发。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依照《条例》要求与单位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付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标准是:五级20万余元,六级16万余元,七级12万余元,八级8万余元,九级5万余元,十级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标准是:五级9.5万余元,六级8.5万余元,七级4.5万余元,八级3.5万余元,九级2.5万余元,十级1.5万余元。

设区的市政府能够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等状况,在标准规范前提下上下跳动不得超过20%明确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范,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患职业危害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公开增发40%。

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规范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与省行政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明确。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自己明确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时距退休年龄规定不够5年,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不够5年,根据全额的的80%付款;不够4年,根据全额的的60%付款;不够3年,根据全额的的40%付款;不足2年,根据全额的的20%付款;不够1年,根据全额的的10%付款,但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的情况以外。做到退休年龄规定或是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不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员工领到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措施由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制订。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到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险关联停止,职业病鉴定联合会不会再审理其此次残废的劳动能力复诊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因工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做出职业病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慰问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慰问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与行政机关依据社平工资和生活费转变等状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慰问金及其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允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行政机关审批后实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同一用人公司连续运行期内数次因工受伤,合乎《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要求享有有关待遇的,根据其在同一用人公司因工受伤最高的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工伤复发因伤势转变复诊鉴定伤残级别更改的,不会再再次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别的工伤保险赔偿依照一个新的工伤等级享有。做到领到伤残津贴要求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准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小于因工受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因工受伤时本人工资为基准计发。

第三十四条用人公司倒闭、撤消、散伙、关掉开展资产变现、土地资源处理和资产总额分派时,理应优先保障处理工伤职工的相关花费。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其工伤待遇付款按照下列要求解决:

(一)一至四级工伤员工至退休年龄规定前,以伤残津贴为基准交费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由考生本人交纳个人缴纳一部分,由单位将须经企业交纳的基本上医保费一次性划转给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员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发送给其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险关联停止。

第三十五条用人公司公司分立、合拼、出让,工伤职工转到继承部门的,继承企业应承担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并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与工伤险或是变动工伤险联系的办理手续。

用人公司公司分立、合拼、出让,工伤职工不转到继承部门的,依照工伤职工与单位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时享有的相关工资待遇实行。

第三十六条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公司将工程项目或是承包权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部门或是普通合伙人,该组织化或是普通合伙人招收的员工产生事故伤害,职工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乙方担负用人公司依规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做为用人公司按规定做出工伤申请确定。

第三十七条用人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分派员工到另一个单位上班,员工因工受伤的,由单位担负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公司员工非由所在单位分派到另一个用人公司工作中因工受伤的,由具体用人公司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一个项目标准和付款工伤保险赔偿。

员工在这两个或是多个用人公司与此同时就业,其学生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公司都应该向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因工受伤的,须经其负伤中为之的工作用人公司担负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公司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理应参与工伤险而没有参加或是参与工伤险后终断交费期内,员工因工受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种工伤保险赔偿,均由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一个项目标准和付款。用人公司按规定全额补交工伤保险费、税款滞纳金后,员工新所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公司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一个项目标准和付款。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做出不定性为工伤事故或者是不视同工伤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公司早已付款工伤待遇的,员工应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公司退还早已发放的工伤保险赔偿。员工不退还早已发放的工伤保险赔偿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公司应当依法追索。

第四十条本办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因工受伤时本人工资,就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前12个月均值月缴费工资。

(二)无法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就是指工伤职工无法安排工作前12个月均值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就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均值月缴费工资。

不够12个月的,依照所发生的月均值缴费工资测算;欠缺1个月的以用人公司员工均值月缴费工资测算。本人工资高过统筹地区社平工资300%的,依照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300%测算;本人工资小于统筹地区社平工资60%的,依照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60%测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员工按月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规范小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化的,始行方法实施生效日,依照本办法规定规定执行,之前已发放小于本办法规定规范一部分不会再追补。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

2021年1月18日中国统计局公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发布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2189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0倍, 故2021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定为32189 元×20= 6437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各地统一标准为64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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