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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书有效吗
2022-09-27 15:50
一、工伤事故不负责条文能够免除责任吗?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对员工推行劳动防护。这也是员工所占有的支配权,受我国法律认可,一切本人和管理都不得随意侵害。顾主对员工应当依法给与劳动防护。就算顾主在招聘工人申请表中标明:“工伤事故不负责”这一条文,也难以免于顾主的职责。该类条文是违反宪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因为过失损害了别人人身安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需承担赔付包含医疗费用、安葬费、误工费、家属的日常生活费等费用。
在用工协议中无论双方是不是自行承诺“工伤事故不负责”的条款,都违背宪法监督,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
二、工伤私了协议书有效吗?
针对员工受伤之后在医疗阶段的“私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的难题,对于此事我国的法律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可是,从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条文看来,能够觉得员工受伤之后在医疗期内与雇主不公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中或者伤员对顾主的一切问题自傲的单方面确保,都是没法律效力的。由于在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里都明确了用人公司一定要对员工在实践中受到的伤害负法律责任,并规范为强制性法律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还着重强调不具有用人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用人上对员工造成危害的,其赔偿不少于工伤保险赔偿;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公司免去自已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在1988年,最高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工伤事故不负责”约定的“不符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要求,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公德,应归属于毫无意义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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