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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职工的侵权损害赔偿
2022-09-27 15:52
工伤事故职工的侵权损害赔偿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参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或是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可申请第三人担负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公司付款对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险归属于社保范围,其实质是国家对于员工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对策,目的是为了将危害压力社会性,完成对员工的利益充足保护与迅速赔偿。员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会带来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即工伤险法律事实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定并没有做出别的要求的情形下,工伤职工或是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担负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公司付款对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能够兼顾。
现阶段,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或是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如果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公司付款对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在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要求第三人担负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应予支持,但医疗费以外。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第三人不付款工伤医疗费用或是不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公司以及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工伤险并按时发放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因为第三方义务导致工伤事故(亡),医治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不可多次重复享有,工伤险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损害赔付裁判文书等合法有效根据确立的医疗费用总金额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收取的医疗费用总金额较为,不够一部分给予补充,别的工伤保险赔偿按《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一个项目标准和付款。”
之上要求仅将医疗费清除在能够兼顾费用以外。工伤医疗费用小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的,工伤职工或是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要求第三人补充的,应予支持。因为审理在实践中存有很多工伤医疗费用小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的现象,以便充足维护职工的利益,医疗费虽不能兼顾,但应采取也高标准,即工伤医疗费用小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时,应选用相对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做为医疗费的金额,工伤职工或是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在取得工伤医疗费用后要求第三人补充的,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索。用人公司未依规交纳工伤保险费,产生安全事故的,用人公司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但用人公司在交易工伤保险赔偿后其诉讼地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类似,故用人公司对第三人亦具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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