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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构从用人单位付给员工薪水中扣押一部分,做为劳务派遣机构介绍工作的介绍费是否有效
2022-09-28 14:45
劳务派遣机构从用人单位付给员工薪水中扣押一部分,做为劳务派遣机构介绍工作的介绍费是否有效
劳务派遣机构从员工薪水中截流介绍费的举动,违背了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员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付款,逾期不收取的,责令其向职工付款赔偿费。
中华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未依照法律规定付款劳务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法律依据】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付款劳务报酬、加班工资或是经济补偿金;劳动工资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应该付款其差价一部分;逾期未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内的规范向职工加付补偿金:
(一)未按照工作合同约定或是国家规定的立即全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付款员工的工资;
(三)布置加班加点不付款加班工资的;
(四)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未依照法律要求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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