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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六十岁人负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回应
2022-09-29 15:41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所在单位中间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及其工作中期限内负伤是不是可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回应
重庆高级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函复。经研究,拟同意你院第二种建议,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2条等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担任于现所在单位,现所在单位早已向其支付了工伤保险费,在其担任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理应可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解决。
2007年7月5日
基本知识: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超出退休年龄规定的进城打工农户因工死伤的,应否可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报告的回应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函复。经研究,拟同意你院的选择性建议。即:用人公司录用的超出退休年龄规定的打工农户,在作业期限内、因工作原因死伤的,理应可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伤鉴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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