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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行政确认案例中“突发疾病”的范围定义
2022-09-29 15:47
【案件】
陈某系某镇小学老师。2011年10月24日10时30分左右,陈某在第三节课后来到校长办公室,告之校领导身体不适,并且在屋里床上躺了约10min,随后向校领导请假回家。当天11时左右行到其家正门口时,突然摔倒。该卫生所医师徐某叫成去现场对陈某执行救护,吞服救心丸失效,心血管已停跳,经确诊为心梗身亡。期内有些人拨通“120”急救电话,待急救中心工作员赶来后,确定陈某因心脏疾病已死亡,未在执行进一步抢救措施。2012年3月12日某区人民医院出示诊断证明,证实陈某为心脏猝死。2011年11月4日,陈某妻子张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力社保局)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带来了有效证据,确认陈某是某镇小学老师,在作业时间与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力社保局经审核调研,于2012年5月14日做出不予以认定工伤认定书。因此,张某不服气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撤消被告人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确定。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觉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主管机关里的工伤险工作中”,某县人社局具备承担主管机关里的工伤险的工作法律主体,审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做出工伤鉴定归属于其职责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间与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陈某是某镇小学老师,系该学校员工。陈某在2011年10月24日早上上班期间时感身体不舒服,身体不舒服是在作业时间与工作当中所发生的,且第三节课后至校长办公室把身体不舒服状况告之校领导,并且在校长办公室床边休息约10min,后请假回家。身体不舒服是病症突发性前期病症,病症的加剧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全过程,先请假回家歇息合乎常情。陈某也正是在离开学校10分钟即昏倒在回家路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而陈某的死亡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作工伤的情形。人力社保局做出不予以认定工伤确定,显属关键证据不充分。故裁定撤消人力社保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确定;严令人力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陈某身亡是不是视同工伤再次做出行政行为。
人力社保局不服气,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分析】
1、什么叫“突发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间与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章并未对疾病的种类和水平做出特殊的要求。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以上“突发疾病”包含各种病症。“48钟头”得起算时间,以基层医疗机构第一次确诊时长做为突发疾病得起算时间。因此能够觉得“身体不舒服”是属于突发疾病。
2、此案情况是否为“突发疾病”范围
从“视作工伤事故”的立法精神看来,一般的工伤鉴定须遵循“三工标准”,亦即“上班时间,岗位,因工作原因死伤”,但在遵循一般标准的情形下,为了照顾职工的利益,尤其建立了“视作工伤事故”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就是这个样子“视作工伤事故”规章制度,他在规定达到“上班时间”、“岗位”条件下,并没有限制“因工作原因”死伤,而只需“突发疾病”身亡就行了,但却对“突发疾病”身亡进行了严格限定,这便是法律法规开设“视作工伤事故”体制的既独特维护又严格限制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主要是针对在上班时间、岗位猝死的职工的“尤其”照料。“突发疾病”身亡虽然不是因工作原因病发而致死,可是以其患者的病情突发和后果的严重后果,为了能抚慰家属,因而法律尤其将于上班时间和工作当中的突发疾病死亡视作工伤事故。本案,陈某系某镇小学教师员工,在上班期间因觉得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家,后昏倒在回家路上,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觉得身体不舒服的时间也系上班期间,归属于在“上班时间”和“岗位”上,同时符合“在作业时间与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理应视同工伤,法院工伤鉴定合乎社会发展常情与法律原旨。
3、“身体不舒服”到“突发疾病”的逻辑关系如何证明
本案人力社保局起诉给出了“原审人民法院评定陈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属主观性推论”、“陈某身亡和工作的时候身体不舒服并没有逻辑关系”的建议。对于我们来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平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这一事实法院能直接评定,突发疾病前身体不舒服合乎常情,从身体不舒服到病发身亡合乎病症发展的特征,故对陈某工作的时候身体不舒服与突发疾病死亡间的逻辑关系不用举证证明。自然,假如人力社保局给予反证,足以说明陈某突发疾病死亡与其说之前的“身体不舒服”不相干,则可打倒以上平时经验法则,但此案人力社保局并没有给予一切抵抗直接证据,故其所提出的“陈某身亡和工作的时候身体不舒服并没有逻辑关系”的建议不可以创立。
创作者:陈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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