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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成都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及根据
2022-10-08 16:22
1、医疗费用:元(根据税票,按实测算)(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方法】职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去治疗,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医治工伤事故理应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医院看病,紧急情况的时候可以先去就近医院抢救。
医治工伤事故需要花费合乎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治疗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险国家医保目录、工伤险住院治疗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与国务院令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35元/天×天(住院天数)=元(社会保险基金)【不少于16元/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员工住院工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化的70%发送给住院治疗伙食补助;经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允许,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的,需要交通出行、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规范费用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外出当然(日历)日数推行预算定额包干制,每天每人50元。
3、异地就诊的差旅费:元(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方法】员工住院工伤事故的伙食补助,还有经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允许,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所需要的交通出行、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保基金支付具体的规范由统筹地区政府要求。
4、恢复性医药费:元(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方法】工伤职工到签署服务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康复费用,符合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5、义肢、矫正器、假眼、活动假牙、轮椅车花费:元(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配备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日常生活或工作要,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确定,能够安装假肢、矫正器、假眼、活动假牙和配备轮椅车等辅助器具,需要花费依照国家规定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6、停工留薪期间薪水、福利:元/月×月=元(企业按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必须暂停工作接纳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比较严重或是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鉴定工伤等级后,不发原工资待遇,依照此章的相关规定享有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还需的治疗,再次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7、陪护费:元/天×天=元(企业付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事故治疗过程中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必须暂停工作接纳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工资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比较严重或是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鉴定工伤等级后,不发原工资待遇,依照此章的相关规定享有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还需的治疗,再次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须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导致残废
8、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月××27月=元【不少于2,382元/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务关系,撤出岗位,体验下列工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等级付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有关基本概念】本条例所指职工薪酬,就是指用人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报酬总金额。
本条例所指本人工资,就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前12个月均值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过统筹地区社平工资300%的,依照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300%测算;本人工资小于统筹地区社平工资60%的,依照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60%测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职工薪酬就是指各个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报酬总金额。职工薪酬计算要以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劳务报酬为依据。”第4条的规定,“职工薪酬由以下六个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时工资;(三)奖励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情况下付款薪水。”
9、一级伤残津贴:元/月××月=元
或是一次性伤残补贴: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少于100月)
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少于6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务关系,撤出岗位,体验下列工资待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一)职业病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民工,挑选一次性享有工伤险长期性待遇的,其伤残津贴测算规范依照我省人口数量平均预期寿命与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时的年纪差值(不满一年的依照一年测算),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值基数测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送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送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送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送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民工一次性享有伤残津贴待遇的规范不能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依照前述计算方法,残废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公开增发0.3个月(职业危害工作人员加急0.2个月),不能低于6个月(职业危害工作人员10个月);必须心理护理工作的人员,依照检测的日常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公开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能低于14、10、6个月;经评定联合会确定装上辅助器具的民工,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补助金用。”]: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款伤残津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残废1-4级(彻底丧劳)的工伤事故工作人员,每月提升伤残津贴260元。提升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够1490块的,增至1490元。”],标准是: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具体额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值;
10、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少于14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早已鉴定工伤等级并且经过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确定必须心理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款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依照日常生活彻底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绝大多数不能自理或是日常生活一部分不能自理3种不同级别付款,其规范分别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五)参与省区级工伤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公司,员工工伤保险赔偿测算所涉及到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标准化的,对比成都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规定执行。”]的50%、40%或是3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四、享有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事故工作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国家规定的领到。待全国各地2012年员工月平均收入施行后,依照日常生活彻底、绝大多数、一部分不能自理3个级别,其月生活护理费各自调整至2012年统筹地区员工月平均收入的50%、40%、30%。”]
日常生活解决水平能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所规定的护理依赖来决定。护理依赖就是指伤、病伤残者因生活无法自理需依靠别人护理者,这也是评残标准等级分类必须要有内容。该“规范”的自理能力范畴主要包含以下五项:(1)进餐;翻盘;大、小解;穿衣服、洗脸;自身挪动。(2)护理依赖的水平分成三级:(3)彻底护理依赖,指生活无法自理,以上五项都应护理者。(4)绝大多数护理依赖,指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上五项中三项必须护理者。(5)一部分护理依赖,指一部分生活无法自理,以上五项中一项必须护理者。
10、一至四级工伤的死亡工亡金:元/月×50月=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有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养老退休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彻底丧劳,相同)工伤事故工作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50个月我省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
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没按规定参保的情况】公司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理应参与工伤险而没有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与,补交理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另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贷款逾期仍不交纳的,处欠交金额1倍左右3倍以下罚款。
根据本制度规定理应参与工伤险而没有参加工伤险的用人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的,由该用人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规范缴纳费用。
公司单位参与工伤险并补交理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税款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公司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付款新产生费用。
工伤待遇调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慰问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社平工资和生活费转变等状况适时调整。调节方法由市、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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