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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2022-10-08 16:24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慰问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
(二)供养亲属慰问金依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送给由因工死亡员工死前给予关键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家属。标准是:另一半每月40%,别的家属每人每月30%,独居老人或是遗孤每人每月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提升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慰问金总和不可高过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薪水。供养亲属具体的范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0倍。
残废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部原因工伤事故致死的,其直系亲属享用此条第一款规定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的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够享受此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工资待遇。
实例:
2011年10月,上诉人卢某的老公姚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意外死去;同一年11月,经广州番禺区南村镇人民调解协会协商,上诉人卢某、被告人姚某琼(即上诉人公公)与用工方达到赔偿协议,用工方一次性赔付工伤补贴费、日常生活补贴金、安葬费、申请办理善后事宜费、供养亲属慰问金、申请办理善后事宜误工补贴费等相关费用总共56万余元,上诉人卢某代其子女在协议书上签名,被告人姚某琼代其直系亲属在协议书上签名,经上诉人卢某与被告人姚某琼商议,允许由用工方拿现钱56万余元与上诉人卢某之弟蔡某王、被告人姚某健一起去当地金融机构点钱,并把54万余元存进被告人姚某健的账户中,剩下现钱2万由用工方交货被告人姚某健,被告人姚某健遂将这个储蓄卡及现钱2万余元交到被告人姚某琼。而后,被告人姚某琼在广州市已取下7万余元给上诉人卢某的爸爸蔡某胜,被告人姚某琼返回罗城县后,又从本储蓄卡中领到469940.04元,至2012年3月23日止,该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为59.96元,在其中解决姚某的丧事等多项有效支出总共77980元,付款上诉人卢某16020元。因切分赔偿费事项协商未果,2012年,上诉人遂诉至罗城人民法院,要求依规栽定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偿还上诉人儿女小龙、小嘉的赡养费及三上诉人应得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总共438307.80元。
另查清,被告人姚某健系被告姚某琼胞弟,被告人姚某琼与罗某凤系姚某爸爸妈妈,上诉人小嘉、小龙系上诉人卢某与其说老公姚某之儿女;姚某死前与其说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奶奶及胞弟在一起生活;2009年9月至出事先姚某一直在广东省从业建筑行业。
矛盾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到原、被告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上诉人允许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开展协商,最后双方就切分赔偿费事项达成共识:
一、被告人姚某琼自行退还上诉人小虎的赡养费143175元以及应得的赔偿费33334元,上诉人卢某应得的赔偿费33334元,总共209843元,被告人已付给上诉人卢某以及爸爸的86020元需从以上209843元中扣减,被告人姚某琼具体还应当付款上诉人卢某123823元;
二、被告人姚某琼自主存放上诉人小嘉的赡养费143175元以及应得的赔偿费33334元,总共176509元;
三、上诉人卢某、小嘉、小龙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许多诉请。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姚某的死亡赔偿费怎样切分?
2、上诉人卢某、小嘉、小龙要求依规栽定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偿还上诉人小嘉、小虎的赡养费及三上诉人应得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总共438307.80元,是否存在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是不是予以支持?
3、被告人姚某健是不是经原告人允许把赔偿费处罚给被告人姚某琼,是不是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工伤事故赔偿款产生在姚某死亡之后,应该是未来家庭经济损失的一种赔偿,性质不属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财产,但是具体解决可以参照财产解决的有关规定,由过世者直系亲属给予有效切分。扣减解决姚某的丧事等多项有效支出,应优先照顾被养育人的利益,故上诉人小嘉、小龙规定被告人姚某琼退还抚养费的诉请符合规定,应给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要求:“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次序: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承继结束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承继。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承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继承的市场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因被告人姚某琼与其说另一半系姚某之爸爸妈妈,上诉人小嘉、小龙系姚某与上诉人卢某所生之子女,五人做为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权,五对伤残赔偿金具有公平的划分权,故剩下赔偿费在扣减小孩抚养费后理应均值切分。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要求:“委托协议是受托人和委托人承诺,由委托人解决受托人事务管理合同。”被告人姚某健经上诉人卢某与被告人姚某琼商议允许,将赔偿费现钱54万余元存进其账户中,应算作被告人姚某健受上诉人卢某与被告人姚某琼的授权委托,委托将逝者姚某的赔偿费存进其的储蓄卡中;在其办理完储蓄相关手续将信用卡交货被告人姚某琼时,实现了委托事宜,缺失对于该银行卡管控权,而且被告人姚某琼在广州市已经从该储蓄卡中取7万余元给上诉人卢某的爸爸,上诉人亦认可这事,表明上诉人卢某已认同由被告人姚某琼存放该储蓄卡及存进该储蓄卡里的赔偿费;该储蓄卡里的账款均系被告人姚某琼拿走,被告人姚某健不占有该账款,因而,三上诉人规定被告人姚某健担负连带赔偿责任,没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因被告人姚某琼以及老婆均没满六十岁,亦无有效证据确认两人已丧劳,故其规定从赔付尾款中优先选择扣减抚养费,无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人姚某琼规定按7人均分赔付尾款,亦无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在向当事人双方释明以上法律事实后,最后促进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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