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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和人身伤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2022-10-09 15:53

工伤事故和人身伤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要求,侵犯中国公民人体造成危害的,理应赔付医疗费用、因误工费下降的收益、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费等费用;导致的死亡,并理应付款安葬费、逝者死前抚养得人必须的日常生活费等费用。

因而,第三人侵权致人身体伤害的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被侵害人依规具有得到赔偿支配权。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要求,损害别人导致人身伤害的,理应赔付医疗费用、陪护费、差旅费等作为治疗和恢复花费的有效花费,以及因误工费下降的收益。引起伤残的,还应该赔付残废日常生活协助具费和伤残赔偿金。导致的死亡,还应该赔付安葬费和伤残赔偿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参与工伤险综合的用人单位员工,因安全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公司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告之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解决。”此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要求,员工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有权向用人公司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假如受到人身伤害系因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而致,员工另外还有权向第三人认为人身损害。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赔偿与其它人身损害产生竞合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拒绝二项请求权与此同时明确提出的情况。

实例

王某是乐安县**企业的一位老员工,2008年2月13日15时,因极端天气王某依据县供电公司工作计划急缺前去某城镇开展电力抢修,因此自驾游摩托车后载朋友李某一同前往,行到增田镇农贸批发市场道路时和李某驾驶摩托发生事故,导致王某负伤,依次二次住院治疗总共70天,用掉医疗费用28056.12元。王某负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性为工伤事故并且经过市劳动鉴定联合会评定,其伤情为八级残废。王某数次找县供电公司规定按工伤事故进行赔付,但县供电公司以王某已经获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为理由赔付。因此,王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做出不予立案案子通知单。因而王某依规提出诉讼,规定县供电公司依照工伤保险赔偿赔偿王某诊疗费等费用72756.12元。

窘境

有关本案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王某因工受伤是真,但是也是因交通事故受的伤,此案存有二种法律事实,因此依据法律要求,王某应当先按交通事故法律关联进行赔付,不够一部分然后再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第二种建议觉得,王某与此同时具有工伤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请求权。二种请求权王某能够并行处理履行。即王某能够兼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和工伤保险赔偿金。在本案,王某归属于工伤事故,县供电公司理应按照工伤保险赔偿赔偿王某诊疗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在工伤保险赔偿与其它人身损害产生竞合时,在开展相对应适用法律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具有下面2个难点:第一,从系统方面层面来讲,受害者能不能与此同时挑选两个不同赔付请求权的起诉,即在挑选其中一种赔付要求按的起诉后,能不能重新选择另一种请求权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不能审理第二个起诉,或者以“一事不再理”为理由而不予立案。第二,从实体线方面来讲,受害者挑选二种赔付请求权起诉时,在实体线上是否适用其根据二种请求权的有效赔付新项目,即能不能同时拥有两份赔付?其对应的诉请是得到所有得到适用或是其仅得在前一起诉未提出诉讼或者没有被全额的赔偿范围之内得到适用?

总结

因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人身伤害,造成工伤事故的,员工因安全事故具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具有人身损害请求权。二者尽管根据同一损伤客观事实,但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中,互相不抵触。

最先,根据安全事故的产生,员工与单位中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影响。我国设定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在于确保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理应为本公司全体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职工有权利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享有工伤待遇。因而,只需总体上存有安全事故,便会在负伤员工和用人公司之间发生工伤保险赔偿关联,确定该法律事实创立是否,不用考察安全事故所发生的缘故,即便安全事故系因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而致,或者因为负伤员工个人的过错而致,都不受影响负伤员工向用人公司认为工伤保险赔偿。

次之,根据侵权行为事实的存有,负伤员工做为被侵权人,与侵害人中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事实,有权向侵害人认为人身损害。侵权行为之债创立是否,与被侵权人是不是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不相干,即便用人公司早已给与负伤员工工伤保险赔偿,也无法免去侵权人的承担责任。

再度,从法学而言,人身伤害应会获得保险赔付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受益人因第三者的个人行为而出现身亡、残废或是或疾病风险事故,在取得保障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付”,尽管工伤险不适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能够得知我国的法律其实就是适用人身伤害得到双倍赔偿的。主要是因为人身伤害有别于财产损失特殊性,即人的一生和身体是不确定它的价值的,是不可以用经济发展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只是对伤员或者其亲属物质上与精神的一种赔偿,而财产损失却恰好是以经济效益去衡量确立的,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银行在给付后具有追偿权,而人身保险合同中,车险公司不具有追偿权,伤员与此同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请求权。同样,伤员能够根据工伤险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请求权得到双倍赔偿。

融合现实中所发生的实例,例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主责交通事故,尽管员工赢得了其所属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并不会因此免减交通肇事者的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交通肇事者做为事故侵权责任人务必依规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公司也不能因员工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没有权利向侵害人规定民事赔偿。具体侵害人也不能因受害人在公司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而降低或是缓解自已的承担责任。已经获得员工做为安全事故里的负伤员工和侵权责任的受害者,有权利得到双重赔偿,但明确一点双重赔偿不一定是赔偿额简单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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