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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工伤赔付义务与民事赔偿责任
2022-10-09 15:53
安全事故的工伤赔付义务与民事赔偿责任竞合该怎么办
安全事故义务与人身损害义务产生竞合时,用人公司仅担负工伤赔付义务,由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害人)担负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不仅仅在于赔偿受害者,更是为分散化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性。
安全事故义务与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性质不一样的职责,二者之间不属于连带关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参与工伤险综合的用人单位员工,因安全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员工或是直系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公司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告之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解决。因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难看出,安全事故受害者具有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请求权,可是,不具有并向用人公司既规定工伤赔付又要求赔偿损失的双重赔偿请求权;工伤赔付请求权只有向用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权只有向用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要求;用人公司不相同担负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义务。用人公司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赔付义务竞合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在义务范畴之内以真正的工伤赔付替代民事诉讼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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