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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资支付规定的具体内容
2022-10-10 14:27
天津工资支付规定的具体内容
天津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社会保险管理局
天津工资支付规定
津劳局[2003]440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劳务报酬利益、标准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个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有雇佣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下列通称用人公司)和与此产生劳动关系员工。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和与此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薪水,指的是用人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根据劳动合同书、团体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
第四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行政机关(下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主管机关内用人公司实行工资发放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公司应依据本公司生产运营特性依规创建工资支付制度,并通知本公司整体员工;员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根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参加本公司工资分配制度的确立与执行,推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时应明确规定员工所属职位相对应工资待遇等相关信息;员工工作中岗位调整时,应按岗位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发放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一般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㈠薪水确定方法;
㈡工资发放新项目;
㈢工资发放规范;
㈣工资发放方式;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㈦各种假期工资医保支付标准;
㈧工资扣除事宜;
㈨情况下的工资发放;
㈩别的工资发放具体内容。
第八条 薪水应该以流通货币方式付款,不能以实体或商业票据等付款。
第九条 用人公司推行工资发放登记制度。用人公司应创建员工薪水台账,用以精确统计分析员工工资发放数据信息,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付款公司名称、付款时间、支付对象名字、付款项目及额度、加班时长和加班费额度、工时长、实发额度、扣除项目和额度、实发额度、领到人员书面形式纪录,储存一年以上备查簿。
用人公司需提供员工一份本人工资发放明细,员工有权向用人公司查看本人工资台账。
第十条 用人公司应该将薪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自己,员工自己因事不可以领到薪水时,能够由他人代取。
用人公司能够授权委托银行代发。
第十一条 用人公司理应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员工薪水。
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遇法律规定假期日或歇息日的,理应提早在近期工作日付款。
用人公司理应最少一个月付款一次薪水(推行经营人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公司以周、日、钟头付款员工的工资,其工时换算依照每日工作中8钟头,每星期工作中40钟头、每月均值工作中20.92日测算。
对进行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员工,用人公司理应在作业任务完成了3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公司理应按时发放付款员工薪水,不能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薪水。
第十三条 用人公司理应遵循当地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付款员工薪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
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的小时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所规定的非全日制日制用人钟头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公司应在国家公布最低工资规定后三日内告之本公司整体员工。
第十四条 针对新招聘的员工,用人公司应该以劳动者报到之日做为薪水日期。
第十五条 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停止或是依规解除劳动关系,应在申请停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与此同时一次性付清理应付款员工薪水。
第十六条 用人公司依规分配员工日夜奋战的,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工资。
㈠分配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依照不少于自己小时工资的150%付款加班费;
㈡分配劳动者在歇息日的工作,首先应分配其调休;无法布置调休的,依照不少于自己日或小时工资的200%付款加班费;
㈢分配劳动者在法律规定假期日的工作,应当按照不少于自己日或小时工资的300%付款加班费。
第十七条 测算加班费的数量不能低于员工所属职位应得劳动报酬;若小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则是以当地最低工资规定做为数量。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团组织的加班加点基数以自己标准工资为基准。
第十八条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做完记件预算定额任务完成后,由单位分配在其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少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付款劳动报酬;在歇息日的工作,按不少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付款劳动报酬;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按不少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付款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准许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公司,在综合性计算周期内总工作实践时间超总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那一部分,视作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要求付款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律规定假期日分配员工的工作,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要求付款员工法律规定假期日加班费。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准许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公司,在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中的工作员工,并不实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推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日制用人钟头工资制度的员工,若周六、周日带来了工作,视作正常运转,无法享受加班加点薪资待遇。如在法律规定假期日带来了工作,则用人公司应按规定付款加班费。
第二十二条 三八妇女节、青年节等中国公民节日期内,用人公司分配员工工作中或参加庆祝会的,无法享受加班加点薪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内,用人公司分配少数名族的身份员工的工作,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规享有年假、探亲假、婚丧假及其女工生孕(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公司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付款员工薪水,承诺不具体的,按自己假期前12个月均值实得工资发放员工薪水。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前,按月发送给自己因工负伤前12个月均值实得薪水;员工工作中不满意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中月均值实得工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过程中,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公司按有关规定付款其病假工资,用人公司付款员工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团组织里的员工病假工资按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规参与以下活动,用人公司应视作带来了正常劳动而且发放工资。
㈠依规履行被选举权或选举权;
㈡入选意味着参加政府部门、民主党、公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大会;
㈢当做人民法庭证明人;
㈣参加劳模、先进个人交流会;
㈤《工会法》所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上班时间;
㈥员工出任集体协商意味着期内,因执行意味着岗位职责,参与集体协商而占有工作时间;
㈦其他依规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非因员工自己原因导致用人公司停产停业,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公司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付款员工薪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公司分配员工工作任务,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调节其工资待遇,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
因员工自己原因导致用人公司停产停业的,不适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公司依规倒闭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选择付款欠付本公司员工薪水;用人公司依规停止或散伙时,应优先选择付款欠付本公司员工薪水。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受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期内,用人公司并没有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带来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付款员工薪水。劳动合同书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收取的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十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押、拘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内,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公司可与其说暂时中止承担劳动合同书,暂时中止承担劳动合同书期内不发放工资。
第三十一条 员工经证实被不正确限制人身自由的或是被误判违法犯罪,假如不正确限制人身自由或是误判出现于1994年12月31日之前,应按照那时候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如不正确限制人身自由或误判出现于1995年1月1日往后的,可用《国家赔偿法》;假如不正确限制人身自由或是误判出现于1994年12月31日之前,但不断至1995年1月1日往后的,归属于1994年12月31日之前应予以补偿的一部分,可按照那时候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属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应予以补偿的一部分,可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退伍军人、退伍义务兵的薪资待遇由公司独立明确;初次分配到公司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薪资待遇由公司根据我国和当地相关规定明确。
第三十三条 从公司、工作、行政机关等用人公司参军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企业应照发其薪水,且薪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实习期、娴熟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薪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公司需从员工薪水中代缴、代交社保下列花费:
㈠须经员工自己交薪水、薪金所得税金;
㈡须经员工自己交的社会保险金;
㈢须经员工自己交的公积金;
㈣执行异议法院判决书、判决由员工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费等费用;
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杂费。
第三十六条 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公司能从员工薪水中扣下列花费:
㈠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承诺能从员工薪水中扣费用;
㈡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明文规定能够扣减费用;
㈢用人公司依规制订并且经过职工监事核准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能够扣减费用;
㈣员工赔付因个人缘故给用人公司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花费。员工可以跟用人公司商议承诺经济发展损害赔偿的每月扣减一部分,但扣减后剩下薪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个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进行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修复。用人公司接受监督、解决时应该属实汇报状况,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实。
第三十八条 一切组织与员工发觉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书或与劳动者承诺付款劳务报酬的;
㈡付款员工薪水小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㈢乱扣或是托欠员工的工资;
㈣拒不支付员工加班费或医保支付标准不符法律法规、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㈤用人公司因欠薪有心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者运营责任人有意逃避、潜逃的;
㈥其他危害、损害员工发放工资情况的。
劳动保障部门需对举报者、用人公司申报或是提供的材料信息保密,保障其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各个工会组织对用人公司遵循工资发放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发觉违反规定状况,有权利提出建议、提议。
第四十条 用人公司可由本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申报工资发放表,监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状况。
第四十一条 合伙制企业托欠员工薪水乏力付款,有合作伙伴潜逃的,劳动保障部门能够勒令别的合作伙伴先予付款员工薪水,合作伙伴先予付款后,可依法对别的合作伙伴追索。
第四十二条 建筑分包企业托欠员工的工资,在总承包单位或是发包单位与分包方未还清工程进度款前,劳动保障部门能够勒令总承包单位或是发包单位先予付款员工薪水。总承包单位或是发包单位先予收取的工资款以未还清的工程进度款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拖欠工资就是指用人公司无本万利要求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原因扣除员工劳动所得的工资个人行为。
本规定所指无端欠薪就是指除洪涝灾害、战事等不可抗拒外,未经许可商议私自延期支付的工资个人行为。
第四十四条 员工与单位中间因工资发放产生劳务纠纷的,可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联合会申请调解;协商不了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有异议的,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事故等情况下所发生的劳动者报酬异议,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可以办优先给付。
第四十六条 用人公司违背工资发放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相关条款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动力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动力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公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动力字[1994]342号)、1995年3月7日公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动力字[199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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