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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内容是啥

2022-10-10 14:3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内容是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保养员工得到劳务报酬的权力,标准工资发放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融合深圳市具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下列通称用人公司)和与此产生劳动关系员工。

国家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与此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本条例实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的管理人员等以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薪水,指的是用人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劳务关系彼此约定的,以货币形式付给员工的劳务报酬。但依据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单位担负或是付给员工的以下花费不属薪水:

(一)社会保险金;

(二)福利费用;

(三)福利费;

(四)用人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付款的一次性赔偿费;

(五)计划生育政策费;

(六)别的不属的工资花费。

第四条本条例所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就是指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为用人公司给予正常劳动应得劳务报酬。

正常上班时间薪水由单位和员工依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原则在劳务合同中依规承诺,合同约定的正常上班时间薪水不能低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用人公司理应准时、全额付款员工薪水。

第六条薪水应该以货币形式付款,不能以实体等其他货币形式付款。

用人公司理应最少每月向员工付款一次薪水。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查验。

公安机关、工商局、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分别岗位工作职责内,帮助劳动保障部门搞好用人公司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任务。

第二章工资发放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公司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它民主化方法依规制订工资支付制度,同时向本公司整体员工发布。

第九条用人公司应该和员工承诺薪水以及付款周期时间、付款日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推行年薪制或是依照考核周期发放工资的,理应每月依照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标准的预付款一部分薪水。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不能超过付款周期时间期满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不能超过付款周期时间期满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是一年以上的,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不能超过付款周期时间期满的六个月。

工资发放日遇法律规定假期节日或是歇息日的,理应在此前的工作中日付款。

第十二条用人公司因事不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的,可延长五日;因生产制造经营困难,需增加五日以上,理应征求本单位工会或是员工自己书面确认,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用人公司与员工的劳务关系依规消除或者终止的,付款周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薪水,用人公司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中日内一次结清;付款周期时间超出一个月薪水,还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薪水应该从用人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金等付款周期时间没满薪水,依照员工具体上班时间换算计发。

第十五条用人公司发放工资理应制做工资发放表。

工资发放表应该具有付款公司名称、薪水计发时间段、派发时长、员工名字、正常上班时间、加班时长、正常上班时间薪水、加班费等实发新项目及其扣减的一个项目、额度以及薪水账号等纪录。

工资发放表最少理应储存2年。

用人公司付款员工薪水时应该向员工给予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然后由员工查收。工资清单内容应该和工资发放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明异议的,用人公司应予以回应。

第十六条用人公司应该将工资发放给员工自己。

用人公司发放工资授权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应该将薪水存进员工自己账号。

用人公司以现金方式付款员工的工资,须经员工自己领到,并且在工资发放表里查收。员工因事不可以亲身领到的工资,能够由他人代取,但应提供书面形式委托。员工的死亡,薪水对其继承者或是受遗赠人领到。

第十七条用人公司以周、日、钟头付款员工的工资,其薪水换算依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星期工作中四十钟头、每月均值工作中二十一点七五日测算。

第三章加班费医保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按照下列规范付款员工加班费:

(一)分配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工作,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付款;

(二)分配员工在歇息日工作中,又无法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二百付款;

(三)分配员工在规定假期节日的工作,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三百付款。

第十九条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时间段内,员工具体上班时间做到正常上班时间后,用人公司分配员工的工作,视作延长工作时间,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付款员工加班费。

用人公司分配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在规定假期节日的工作,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三百付款员工加班费。

第二十条用人公司分配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规定假期节日的工作,依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三百付款员工加班费。

第四章假期工资医保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规定假期节日期内假期的,用人公司理应发放工资。

推行钟头、日工资制度和计件制的员工在规定假期节日期内假期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不少于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规范,付款其法律规定假期节日期内薪水。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规享有年假、探亲假、法定婚假、丧假、生育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公司理应视作给予正常劳动并发放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停止运行开展诊疗,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期里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不少于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六十付款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诊疗期内薪水或是工伤津贴依照工伤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其病假期内薪水。

第二十六条推行综合计算工时体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时间段内,具体上班时间做到正常上班时间后歇息期内,用人公司理应视作给予正常劳动并发放工资。

第五章情况下的工资发放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视作给予正常劳动并发放工资:

(一)依规履行被选举权或是选举权;

(二)入选意味着或是委员会参加区之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政府部门、民主党、公会、团委、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大会;

(三)做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或是做为见证人参与起诉、诉讼主题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不脱产公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会参与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自己过失,用人公司一部分或是总体停工、暂停营业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下列正常上班时间付款停产员工在停业期内薪水:

(一)停产一个月以下的,依照员工自己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百分之八十付款;

(二)停产超出一个月的,依照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付款。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自己过失导致停产的,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该员工停产期内薪水,但经确认归属于工伤事故的除外。

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是被判处拘役、刑期适用缓刑或是被保释、监外执行、取保侯审,劳务关系未消除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其所提供的工作发放工资。

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或是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内薪水。

第三十二条用人公司依规倒闭、散伙或是被吊销开展结算时,清算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清偿顺序,最先付款欠付的员工薪水。

第六章薪水扣除

第三十三条用人公司依规从员工薪水中代缴或是代交社保以下花费: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金;

(三)执行异议法院判决书、判决由员工承担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理应由单位从员工薪水中代缴或是代交社保的其它杂费。

第三十四条用人公司能从员工薪水中扣除以下花费:

(一)员工赔付因自己原因导致用人公司财产损失费用;

(二)用人公司依照依规制订的管理制度对员工所进行的违法乱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自己赞同的其它杂费。

用人公司每月扣除前述第(一)、(二)项花费后员工薪水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指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带来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公司理应收取的注册资本最低的劳务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可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费;

(二)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工作情况下的补贴;

(三)按规定不属的工资其它杂费。

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以员工本人及其均值抚养的人口最低生活费用为基准,并充分考虑以下要素进行明确:

(一)社会发展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效率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

(三)就业情况;

(四)社保规范。

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妇女联合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市人民政府(下称市人民政府)准许。

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规定每四年最少调节一次。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明确最低工资规定后,需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关键书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及其政府门户网站各自发布。新闻单位应当立即发表、播放视频。

第三十九条全日制学生就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以月最低工资为基础方式,非全日制日制学生就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以钟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方式。

第四十条推行计时工资或是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理应按照正常上班时间开展换算,其对应的换算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不一样行政区实际情况明确不同类型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二条用人公司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年度市人民政府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本公司员工。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理应创建对用人公司工资发放监管、工资发放个人信用信息等督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公司工资发放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行为进行修复。

用人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的时候,理应属实汇报状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实。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公司工资发放问题进行监督管理时,公安机关、工商局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需求给予帮助。

第四十六条各个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个人行为进行监管,对用人单位违纪行为有权利劝阻并有权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解决用人单位违纪行为。

第四十七条一切组织与本人针对违背工资发放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和控诉。

第四十八条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

(一)付款薪水小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的工资;

(三)法定代表人者运营责任人转移财产或是躲避、藏匿,可能会影响员工工资发放的;

(四)别的可能会影响员工工资发放的。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检举后,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并把申请办理状况向举报者意见反馈。

劳动保障部门理应为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五十条用人公司乱扣、无端托欠员工薪水或是小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公司在一年内按时申报工资发放表。

第五十一条用人公司乱扣、无端托欠员工薪水或是小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能够视情节轻重对外公布。

第九章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用人公司为合作经营方式的,合作伙伴对欠款的员工薪水承担责任,先行支付欠薪的合作伙伴应当依法积极向合作伙伴追索。

第五十三条在工程过程中,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公司等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工程分包或是分包给没经工商注册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或是不具有相对应资质证书标准的部门或个人,该机构或个人托欠员工的工资,发包方应向员工垫款托欠薪水。

第五十四条用人公司推行经营承包,承包单位托欠员工的工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处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惩处一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制做或是储存工资发放表中;

(二)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员工给予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法发放工资,没有将工资发放表发放给员工查收的。

第五十六条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视情节轻重惩处三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付款员工薪水小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的工资;

(三)以实体等其他货币形式付款员工的工资。

第五十七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公司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工资发放时,回绝给予本公司工资发放相关信息或是捏造事实、出示虚报材料或是藏匿、摧毁相关信息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判处一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能够对用人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惩处五千元之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法院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工作员对用人公司开展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时,理应遵循相关规定,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与纪律处分。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相关部门人员在工资发放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规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录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上班时间,就是指用人公司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明确工作时间;

(二)正常劳动,就是指员工依照劳务关系彼此约定的,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所从事工作;

(三)拖欠工资,就是指用人公司违背本制度规定扣除员工的工资个人行为;

(四)无端欠薪,就是指用人公司非因不可抗力,超出本制度规定或是承认的工资发放最后期限,未付款或者没有全额的付款员工的工资个人行为。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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