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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可以就发200%
2022-10-11 16:16
【实例】焦某是一家外资企业职工。2000年“五一”五一劳动节,由于一位值班职工请婚假回家,公司和公会和焦某自己沟通后分配我从5月1日至3日加班加点3天。之后,焦某发觉企业发送给它的加班费是依据他自己日均值基本工资的200%计算出来的,焦某还记得国家规定歇息日加班费是日基本工资的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必须按照日工资待遇的300%付款。因此焦某找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单位领导对于此事解释道,《劳动法》确实要求,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无法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资200%的劳动报酬;而法律规定假期日分配员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资300%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歇息日休息都是没有的工资,因此歇息日加班费需要在分月发放正常的薪水以外另按日工资待遇的200%付款。可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期内,用人公司应当向员工发放工资,换句话说,企业分月发放薪水里已经涵盖了法定节假日薪水,因此,企业在交易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只需要此外付款日工资待遇的200%,再加上包含于分月发放正常的薪水里的法定节假日薪水,就非常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资300%的劳动报酬。”焦某不清楚单位领导的描述正确与否,向有关组织资询,期待掌握应当如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分析】焦某所属单位的解释就是不正确是,企业应当此外按日基本工资300%标准的向焦某付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劳动法》要求,法律规定假期日分配员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资300%的劳动报酬。虽然好似焦某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常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假期期内,用人公司应当发放工资,换句话说,用人公司分月付款正常的薪水里已经涵盖了法定节假日薪水。可是,在预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却无法将正常的薪水相抵加班费。原劳社部公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文规定,但凡分配劳动者在法律规定工作中日延长工作时间或是安排到歇息日工作中又很不可以调休的,均应当付给员工不少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自己钟头或日工资待遇150%、200%薪水;分配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则应当此外向职工付款不少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钟头或日工资待遇300%薪水。因此,焦某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待遇的300%向付款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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