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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省全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2022-10-11 16:25
2021年江西省全新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具体内容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购买以下新项目:
(一)医治工伤事故的医药费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治疗伙食补助;
(三)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确定需组装配备残废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无法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确定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七)停止或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理应享有的一次性工伤事故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员工的救治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慰问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职业病鉴定费;
(十)工伤鉴定调研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岗位康复费。
江西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金,推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化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行政区域内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基金会、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与有雇佣工人的个体户(下列通称用人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工伤险,为本公司所有员工或是雇佣工人(下列通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员工都有依规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力。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我省的工伤险工作中。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主管机关里的工伤险工作中。各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实际筹办工伤险事务管理。
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方法状况进行监管。
安全生产管理管理方法、环境卫生、民政部门、公安机关、道路运输、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搞好工伤险工作中。
第四条工伤险工作中应与事故分类和职业康复工作中紧密结合。
用人公司职工应该遵循相关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防止安全事故产生,防止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理应不断完善工伤预防规章制度,根据评定参保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性水平,选用调节利率等举措,鼓励参保单位搞好工伤预防工作中,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病率。
第五条用人公司必须在参保缴费后三十日内或是参保缴费状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加入工伤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告。公示内容理应包含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工作的人员范畴、参保时间、交费等情况。
员工有权利催促用人公司参与工伤险及公示公告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责任催促用人公司参与工伤险及公示公告参保情况。
员工在用人公司参保缴费以前及当日存在的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付款;参保缴费后次日起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条例》和本方法的相关规定付款。
第六条用人公司理应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自己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公司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本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于企业缴纳利率之积。
用人公司交费利率,由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公司工伤保险费应用、工伤事故发病率、职业病危害水平等状况,依照国家规定领域区别利率及业内利率级别明确。
对无法依照用人公司职工薪酬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企业、中小型服务公司、中小型矿山公司,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方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推行设区的市我市综合,并逐渐推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推行我省统收统支前,开设省部级工伤险调剂金。省部级工伤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当初具体征收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将以上资金投入省区级提取当初具体征收工伤保险费的3%存进财政专户管理,用以调济处理我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空缺的开支,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确保水准。省部级工伤险调剂金的征缴、管理与所使用的具体措施,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与省行政机关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理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推行今年初费用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方法。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单位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保证收益户月末无账户余额,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拨款资产。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工伤保险费时,理应出示省财政统一印刷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省委令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购买以下新项目:
(一)医治工伤事故的医药费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治疗伙食补助;
(三)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确定需组装配备残废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无法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确定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七)停止或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理应享有的一次性工伤事故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员工的救治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慰问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职业病鉴定费;
(十)工伤鉴定调研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岗位康复费。
一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工伤保险基金用以开发运营、修建或是改造办公场地、派发奖励金,或是挪作别的主要用途。
第九条各设区的市理应创建工伤保险基金储蓄金(下称储蓄金)。储蓄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初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获取,逐渐累积,做到统筹地区当初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会再获取。
储蓄金用以本设区的市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应用工伤险储蓄金须经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机关审批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蓄金不够收取的,由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垫款。
第十条员工产生事故伤害或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用人公司应当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突发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允许,申请办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危害之日起一年内,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公司登记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职工因工受伤,已加入工伤险的,向社保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没有参加工伤险的,向用人公司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员工被外派出国工作中,其中国工伤险关联未中断的,因工受伤后,依照《条例》和本方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单位存有劳务关系(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是职业危害诊断证明(或是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
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递交此条前述规定的原材料外,还能够递交用人公司、有关行政单位或是法院现有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申请人们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且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完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传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审理要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们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更正的所有原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们在三十日内按照规定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审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批必须能够对事故伤害开展核查,用人公司、从业者、工会组织、医院及其相关部门应予以帮助。对依法取得职业危害诊断证明或是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核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鉴定时,从业者或其直系血亲称之为工伤事故,用人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事故的,由单位担负证明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审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鉴定的决策,并通知函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其直系血亲和该员工所属单位。凡定性为工伤事故或是视同工伤的,应向工伤职工授予《工伤认定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办理的证据确凿、权利与义务很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十五日内做出工伤鉴定的决策。
第十五条员工因工受伤,经医治伤势比较稳定后存有残废、危害劳动能力的,理应开展职业病鉴定。
用人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血亲申请办理职业病鉴定,应向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给予下列材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表格;
(二)工伤鉴定确定;
(三)诊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医疗诊断证明或是职业危害诊断证明(职业病确诊鉴定证书)、工伤事故病史和医学影像检查等资料;
(四)别的证明材料。
职业病鉴定申请者提供材料不完美的,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理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者必须更正的所有原材料。申请者依照书面告知规定补正材料后,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理应审理。
设区的市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理应在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办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职业病鉴定结果,如果需要,做出职业病鉴定结果期限可延长三十日。职业病鉴定结果应当立即送到申请鉴定单位和个人。做到工伤等级的,还应该向工伤职工授予《因工伤残证》。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开展职业病鉴定的用人公司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理应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职业病鉴定联合会明确提出再度鉴定申请,同时提交第一次评定的观点。
做出第一次检测的职业病鉴定联合会理应向省职业病鉴定联合会转交相关材料。
省职业病鉴定联合会所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结果为最后结果。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整体规划、挑选、论述并发布工伤事故医保定点医院、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备组织。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承担与工伤事故医保定点医院、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备组织签署书面协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员工医治工伤事故理应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工伤事故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紧急情况的时候可以先去就近医院抢救,并由单位在这两个工作中日内汇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势比较稳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视伤势决定是否转到签署服务合同的工伤事故医保定点医院再次医治。
工伤职工医治非工伤事故所引发的病症,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照社会医疗保险方法解决。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因日常日常生活或工作要组装配备辅助器具的,由考生本人提交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确认后,到签署服务合同的辅助器具配备组织组装配备,需要花费依照国家规定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必须护理的,经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承担派兵医护。所属单位未派兵护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的70%标准的向工伤职工付款陪护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准,交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到退休年龄规定。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小于员工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缴存基数的,缴存基数依照员工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减自己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疗保险缴费一部分后,具体领到额小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值。
第二十二条五至六级工伤员工自己明确提出与单位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员工工作、聘任合同到期停止或是员工自己明确提出解除劳动、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付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准,在其中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危害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公开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距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除10%;不够一年的依照一年测算。
第二十三条用人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血亲向社保经办机构明确提出工伤保险赔偿申请办理,理应填好工伤保险赔偿申请表格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鉴定确定;
(二)职业病鉴定结果;
(三)社保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材料。
申请办理因工死亡员工直系血亲的工伤保险赔偿,须提供前述第(一)、(三)项规定的原材料,及其供养亲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社保经办机构针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理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填补相关的申请材料;针对原材料齐备、合乎派发要求的,必须在审理之日起十个工作中日内派发工伤保险赔偿。
第二十四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慰问金、生活护理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与省行政机关依据我省社平工资和生活费转变等状况,适度明确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用人公司散伙、倒闭、关掉、改革的,理应优先保障处理包含工伤险需要花费等在内的社会保险金。相关工伤保险赔偿付款按照下列要求解决: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公司已加入工伤险的,工伤保险赔偿再次由社保经办机构付款;没有参加工伤险的,由单位依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赔偿平均具体开支规范测算到75一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交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赔偿由社保经办机构付款。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公司已加入工伤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本办法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依照本办法付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此同时停止工伤险关联;没有参加工伤险的,由单位依照本办法付款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此同时停止工伤险关联。
(三)因工死亡员工,用人公司已加入工伤险的,其供养亲属慰问金再次由社保经办机构付款;没有参加工伤险的,由单位依照《条例》要求标准的,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是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交纳,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继续支付。时间计算为:因工死亡员工供奉的另一半和父母测算到75一周岁;未成年测算到18一周岁。
第二十六条用人公司对长期从事触碰职业病危害工作职工,在创建、停止、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办理退休前,理应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公司身患职业危害的,依照《条例》要求程序申请办理工伤鉴定。
员工转岗后被确诊身患职业危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被确诊为职业危害之日起一年内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理应审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被确诊身患职业危害并定性为工伤事故的,依规享有工伤险相关工资待遇,但是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工伤险有关工资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消除前或是办理退休前用人公司担负。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消除前或是办理退休前在各个用人公司工作中完的,工伤险有关工资待遇由造成员工患职业危害的用人公司担负。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危害的,可以按《条例》和本方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伤鉴定和职业病鉴定,享有相关工伤保险赔偿,需要花费由所在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付款。因公负伤或是因公殉职已遭受政府部门慰问金的,不再进行工伤鉴定、享有工伤保险赔偿。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或是国务院令主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间、省管和军队驻赣企业工伤险依规推行省区级综合,工伤险工作中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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