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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底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备可撤销性
2022-10-11 16:29
私底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备可撤销性
协议书存有重大误解或是不公平情况,双方要求注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要求:“员工与单位就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办理手续、付款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补偿金或是赔偿费达成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存有诈骗、威胁或是趁人之危情况的,应该评定合理。前述协议书存有重大误解或是不公平情况,双方要求注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是协议书是否具备可撤销性标准规定。不难看出,员工与单位签署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备可撤销性,核心需看其存不存在重大误解或不公平的情况。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重大误解开展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重大误解开展的法律行为,侵权人有权利要求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骗方式开展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骗技术手段,使在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开展的法律行为,受诈骗方有权恳求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诈骗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执行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开展的法律行为,他人了解或是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诈骗方有权恳求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五十条【以威胁方式开展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第三人以威胁技术手段,使在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开展的法律行为,受威逼方有权恳求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五十一条【不公平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使用另一方处在危困情况、欠缺判断力等情况,导致法律行为创立时不公平的,受损方有权恳求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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