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山东非因工死亡工资待遇操作实务要求
2022-10-11 16:30
1.安葬费
本公司社平工资2个月。(山东规范调整至1000元)
2.一次性福利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仁者,为逝者本人工资6个月;2仁者,为逝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及3人以上者,为逝者本人工资12个月(或10个月我省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救济费,以多者为标准)。
3.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员工(含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合乎领到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至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中员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相关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提升20%。
(二)员工遗属为孤老一人者,在相关补助标准前提下提升10%。
(三)兼具(一)、(二)项状况的,补助标准在相关补助标准前提下提升30%。
供养直系亲属标准:
(1)、父(包含继父)、夫达到60岁或是彻底丧劳;
(2)、母(包含养父母)、妻未从业固定不动酬劳工作;(不满意50岁,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工作得到劳务报酬,可以维持等同于当地居民最少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可列入供养直系亲属;如经评定,彻底丧劳,又无其他固定收入,确系由员工自己给予收益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列入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儿女(包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任或前任老公所生子女)年纪没满l6岁或是满16岁仍在普通高中学习或是彻底丧劳的;
(4)、弟媳(包含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弟媳)年纪没满l6岁或是满16岁仍在普通高中学习或是彻底丧劳的;
(5)逝者爸爸妈妈中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如退休金、个体经营者收益)的,另一方不纳入享有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范畴。
(6)一次性解决,爸爸妈妈一般测算至72岁(我国人平均寿命),小孩测算至18岁。
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员工以及供奉的直系血亲身亡时待遇的要求:
甲、工人与员工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层面或出资方发送给安葬费,其金额为该公司所有工人与员工平均收入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照其供奉的直系血亲总数,每月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金额为逝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丧失受赡养的条件时才行。具体方法在实施办法中要求之。
乙、工人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身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金额为该公司所有工人与员工平均收入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总数,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金额为逝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具体方法在实施办法中要求之。
丙、工人与员工因工负伤致成残疾彻底丧失劳动力退休后身亡时,应按照此条甲款的相关规定,交给安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休养老服务后身亡时或非因工残疾彻底丧失劳动力退休后身亡时,应按照此条乙款的相关规定,交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员工供奉的直系血亲身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逝者年龄要求十周岁以上者,其金额为该公司所有工人与员工平均收入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收入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意一周岁者没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工人员工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疾退休后身亡时,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相关规定,由企业行政层面或出资方发送给本公司的平均收入3个月做为安葬费,并按以下要求,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仁者,为逝者本人工资25%;2仁者,为逝者本人工资40%;3人及3人以上者,为逝者本人工资50%。该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丧失受供奉的前提条件时止(供奉标准见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身亡时、退休养老服务后身亡时或非因工残疾彻底丧失劳动力退休后身亡时,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相关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交给本公司的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做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以下要求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仁者,为逝者本人工资6个月;2仁者,为逝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及3人以上者,为逝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员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疾彻底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备专业能力而该公司需人工作的时候,行政部门层面或出资方应负先录取;受此供奉的子、女、弟、妹有入该创业企业办学校就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全家人只有两个人及两人以上在推行社会保险的公司内部工作中,其一同供奉的直系血亲身亡时,丧葬补助费应当由其中一人领到,不可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经济困难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区劳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省直管公司:
为了解决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下称遗属)经济困难难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节遗属经济困难补助标准。现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员工(含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合乎领到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至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全国各地实际规范见附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中员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相关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提升20%。
(二)员工遗属为孤老一人者,在相关补助标准前提下提升10%。
(三)兼具(一)、(二)项状况的,补助标准在相关补助标准前提下提升30%。
二、以往已领取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现仍合乎供奉要求的,按本通知要求再次核准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有遗属补助工作的人员范畴、资产税前列支方式等诸多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评定标准
企业:元/月、人
地域
补助标准
济南:济南槐荫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青岛市北区、黄岛、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德州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烟台市
济南: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临沂市:济南槐荫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济南槐荫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济南: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北京市
莱芜市
临沂:临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东营市:滨州区、博兴县、邹平县
临沂市:峄城、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荏平县
东营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荷泽市:牡丹区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荷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社会养老保险省直管公司: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员工丧葬补助费规范作适时调整。现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员工(含退休人员)去世后,不区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标准的调整至每个人1000元,包干制应用,节省归亲属,资产按照原方式税前列支。
二、公司为去世员工举办遗体告别仪式费用,包含租会堂、鲜花花圈、遗照变大等支出,由企业按实费用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退休办理手续并按照月领到退休生活费用工作的人员,亦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社会养老保险省直管公司: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公司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员工供养直系亲属(下称遗属)经济困难补助标准已显著稍低。为了解决遗属的生活状态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员工遗属经济困难补助标准作适时调整。现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员工(含退休人员)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合乎领到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至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中员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相关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提升20%。
(二)员工遗属为孤老一人者,在相关补助标准前提下提升10%。
(三)兼具(一)、(二)项状况的,补助标准在相关补助标准前提下提升30%。
二、以往已领取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现仍合乎供奉要求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再次核准补助金。
三、职工死亡后,其另一半二婚的,另一半自己原享有的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应予以撤销,别的合乎补贴要求的遗属可继续享有补贴。
四、已领取日常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刑期或以上酷刑或劳教的,坐牢或劳教期内终止享有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坐牢或劳教所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有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刑期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还可以继续享有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但管控、判缓或监外执行期内不参加调节。
五、发送给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的部门,要采取按时走访调查、函调等形式掌握受补贴遗属的现象转变,对已不合乎享有补贴要求的,一定要取消其日常生活困难补助。
六、员工供养直系亲属要求的明确,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日常生活困难补助,已列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税前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方式税前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各类企业以及员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实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国企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经济困难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区、地劳动部门、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公会服务处),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些年,全国各地体现物价飞涨幅度较大,公司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显著稍低,已无法保证其最低生活保障,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类似工作人员在今年的已进行了调节,企业员工反应比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企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员工(含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资待遇作如下所示调节:
一、职工死亡后,有亲属的,发送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是: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送给20个月我省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慰问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送给10个月我省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救济费。在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要求的一次性救济费高过以上标准化的,可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时经济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的工作不同阶段,各自调整至:
(一)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参加革命的工作,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是75元、73元、70元;系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是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以后参加革命的工作,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领到按时经济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凡孤独一人者,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每月公开增发10元。
四、以上花费,已列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税前列支;并没有列入社会统筹的,公司从运行成本中税前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六、非国有企业,但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