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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事故工作人员伤残津贴规范2022
2022-10-12 16:25
四川省工伤事故工作人员伤残津贴规范2021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相关规定,融合2015年调节退休职工养老退休金的奋斗精神,现将工伤事故工作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养老退休金,相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慰问金等待遇调节难题公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工资待遇调节的对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分月领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慰问金工作的人员,及其分月享有伤残补助金的最基本丧劳原零工(下称工伤事故工作人员)。
不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身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到长期性工资待遇中断了工伤险联系的工伤事故工作人员。
二、残废1-4级(彻底丧劳)的工伤事故工作人员,每个月提升伤残津贴300元。
三、残废5-6级工伤事故工作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发伤残津贴工作的人员,每个月提升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此规定执行。
四、享有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事故工作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国家规定的领到。待全国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施行后,依照日常生活彻底、绝大多数、一部分不能自理3个级别,其月生活护理费各自调整至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有供养亲属慰问金的工亡工作人员供养亲属,每个月提升供养亲属慰问金130元。
六、依照我国《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分月享有伤残补助金的最基本丧劳原临时工工伤工作人员,其每个月伤残补助金调整至1800元。
七、全国各地在实施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节有关对待时,工伤事故工作人员不可一起享有工伤事故、养老待遇调节,应先2个通告所规定的调待总金额进行比较,依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调节工伤事故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待遇。
八、工伤事故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待遇调节从2015年1月1之日起实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事故工作人员原领到有关待遇的资金渠道处理。
九、各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公司要抓紧实施,严格遵守政策,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区(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事故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调节工作结束后,填写《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保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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