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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请人替班发生事故,企业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2022-10-13 16:00

私自请人替班发生事故,企业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工伤鉴定中三个基本前提的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作业时间与办公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现阶段,并没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对上班时间、办公场所和工作原因做出清晰定义。工作中时间是指法律的规定或是用人公司要求员工的工作时间,包括了用人公司规定日夜奋战的时间也,也包含进行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结束工作时长、在操作过程中科学合理的休息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也等。办公场所有别于员工岗位,后者的范畴非常广泛,一般应指员工日常工作中所属的地方,办公场所的范畴理应延伸到与员工工作中相关的不特定地区,比如,职工因工出门所涉及到的地区及其当然拓宽的有效地区。工作中主要原因是指员工损害是因工作造成的。

在实践中,工作原因已经从原来执行本岗位与单位临时性分派工作,拓展到和工作相关的情况,如果把工伤鉴定的情况定义在做做好本职工作而受伤害,可谓是对工作原因进行了约束性了解,不符法律原意。

2.违背用人公司内部结构管理制度的情况不能成为工伤鉴定阻拦理由

从法理学上来讲,在我国工伤鉴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用人公司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除开上下班途中受自己主责道路交通事故等伤害的、因自己过失犯罪、酒醉或是吸食毒品、自伤或是自尽而受伤的情形外,即便员工本身具有过失,也无法免去用人单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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