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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并没有与企业签劳动合同出工伤事故公司需要赔偿吗

2022-10-14 16:03

员工并没有与企业签劳动合同出工伤事故公司需要赔偿吗

未签合同出工伤事故公司照赔不待。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要求:员工在做聘请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顾主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员工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还可以要求顾主承担连带责任。顾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索。

员工在做聘请过程中因安全事故遭到人身伤害,发包方、发包人了解或是应当知道接纳分包或是工程分包业务顾主并没有相对应资质证书或是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顾主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归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节的劳务关系和工伤险区域范围,不适合此条要求。

实例

2013年12月,赵先生担任于**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漳州市子公司。**企业未和他签订合同,都没有替他缴纳企业员工保险。

2014年2月23日,赵先生在**企业木屑料时,右大拇指不小心被钢锯锯掉,鲜血直流。被工友送到医院住院。漳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赵先生负伤归属于安全事故。福建职业病鉴定联合会评定,它的工作功能问题为七级。

赵先生向漳州市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仲裁,要求消除它与**企业间的劳务关系,并要求公司付款各类赔付总共26万多。

上年,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做出裁定,规定**公司向赵先生付款工伤待遇等总计21万多。

**企业不服气该裁定,觉得:公司和赵先生中间不会有劳动合同关系,赵先生仅仅临时性过来帮忙的,发生意外不应当由公司负责。该企业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赵先生担任于**集团公司,彼此产生劳务关系。**公司作为用人公司应依规与赵先生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保。赵先生因公受伤伤残,依规可具有工伤待遇,因**企业未向其缴纳企业员工保险,故应当由该企业担负它的工伤待遇赔付。因**企业未和他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向他付款二倍薪水。

由此,医院栽定**公司向赵先生付款医疗费用、陪护费、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评估费、停工留薪薪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公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总计25万多。

**企业不服气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法院审核保持了原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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