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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预防承担义务和责任
2022-11-17 15:57
1、用人公司对所采用的技术性、加工工艺、原材料,理应知晓其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职业病危害的专业技术、加工工艺、原材料瞒报其伤害而使用的,对造成的职业病危害不良影响负责任。
2、用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含聘任合同)时,应该将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以及不良影响、职业病防护措施工资待遇等明确告知员工,并且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不可瞒报或是蒙骗。
3、员工在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书期内因岗位或工作具体内容变动,从事所签订劳动合同书中没有告之的出现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时,用人公司应向员工执行明确告知的责任义务,并商议变动原劳动合同书协议条款。
4、用人公司不可分配未成年人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可分配怀孕期间、哺乳期的女工从业对本人和胎儿、宝宝产生危害作业。
5、用人公司违背上述规定,职工有权利回绝从业存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用人公司不可因而消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用人公司理应确保员工履行前述列出支配权。因员工依规履行正当权利而减少其薪水、福利等待遇或是消除、停止与其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人失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实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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