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进行工作中环节中导致第三人危害或是自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担负赔偿责任。可是,定为人对订作、标示或是选拔任用有过失的,理应承当对应的义务。承揽人的责任有:1.按承诺...